XXXX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资金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XX农村信用社资金管理,防范和控制资金 风险,提升资金营运效益,根据人民银行、银监局有关规定, 结合xxxx农村信用社资金管理现状,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为了x划超过1亿元的,需提前 一天电话向结算中心申报,经许可后汇划资金.
第十九条 存放结算中心清算资金余额,原那么上不得低于 该行社存款余额的 % ,以保证通存通兑、农信银和银联等 , 按日利率万分之三加收罚息,透支行社次日应主动补足清算资 金.
第四章 系统内资金拆借管理
第二十条 系统内资金拆借管理包含拆放系统内款项和系 统内拆入款项,分为了临时性拆借和中期(一个月以上)拆借.
第二^一条 拆放系统内款项指在系统内各行社之间, 经X
X联社会计财务部审核拆出的资金, 包含结算中心拆放各行社款 项、各行社拆放系统内款项.
第二十二条 系统内拆入资金包含结算中心拆入资金、各 彳丁社拆入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行社资金头寸缺乏时,原那么上只允许向结 算中心拆借,不得在系统内其他行社调剂资金.
第二十四条各行社拆入资金用途分为了以下两种:
(一) 可用于本地区支持农业生产等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二) 可用于解决出现临时性支付清算头寸缺乏需要的短 期临时性周转资金.
第二十五条 各行社拆入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农户贷款以外 的其他贷款;不得用于债券投资、理财等.
第二十六条 系统内调剂资金,各行社必须严格执行会计 核算制度,不得将拆入资金在存款等科目核算,XX汇总的拆放 系统内款项与系统内拆入款项两科目余额保持一致.
第二十七条 各行社向XX联社申请拆借资金时,须填写
<拆借资金申请书>(见附件3),注明资金缺乏原因、拆借资 金用途等,由经办、业务主管,主管领导等责任人审核签字, 并 附行社最新经营情况及拆借资金申请等资料,经X X联社会计财 务部核准后,与结算中心签订拆借资金协定.
第二十八条 XX联社会计财务部接到拆借资金申请后,应
严格审查以下内容:
(一) 头寸缺乏的理由;
(二) 拆借资金用途;
(三) 拆借金额;
(四) 申请期限;
(五) 申请单位有权人签字、责任等.
第二十九条拆借资金审批管理权限.
(一) 各行社拆借资金额度小于上存资金额度的,临时性 拆借资金,结算中心可直接按账户资金抵押方式办理拆借手续.
(二) 各行社拆借资金额度大于上存资金额度的,XX联社 会计财务部接到行社拆借资金申请,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5000万元以下由会计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 加盖部门印章
后转结算中心办理拆借;5000万元(含)以上由会计财务部门 负责人签注建议后,提交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将申 请手续转结算中心办理拆借.
第三十条 资金拆借必须办理相关手续,签订书面协定, 约定有关拆借要素(见附件
4 ).
第三^一条 跨X X资金拆借仅限于结算中心,跨X X资金拆 借不管金额大小,必须经XX联社主任批准,并于批准当日报告 XX联社理事长.
第三十二条 系统内拆借资金因特别原因不能按期回还 的,必须在到期前十天内向X X联社会计财务部指出展期申请, 经批准后办理展期手续,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期限的一半,但 系统内拆借资金 每笔只能展期一次.
第三十三条 系统内拆借资金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拆入 资金单位应主动回还本息, 逾期不还将根据一定比例加收罚息, 必要时从清算账户扣收.
第五章同业拆借和存放同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同业拆借是指各行社、结算中心与同业其他
理和拆出资金管理;存放同业管理是指各行社、结算中心存放 与其他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
第三十五条 除因人民银行清算头寸缺乏而发生的,强拆
性质的拆入资金外(此类拆入资金必须于 T+1日回还),各行社 一律不得擅自拆出拆入资金, 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放资金.
第三十六条 各行社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同业拆借和存放
同业,
先将充裕资金上存结算中心,确因资金充裕、价格合理,在XX 联社会计财务部核准后,可以办理存放同业,当日或次日报XX 联社会计财务部备案(见附件 5、6 ).
第三十七条 各行社同业拆借1000万元(含)以上,实行 逐笔上报XX联社审核办理;1000万元以内(不含)的同业拆 向,事前逐笔书面向
部门核准和X X联社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
第六章委托交易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结算中心指导各行社积极参加资金营运工
作,未经XX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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