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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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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保护条例
2003年10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保护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保护条例
2003年10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保护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0月17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以下简称植物园)的保护,充分发挥其科研、科普、教育、示范基地作用及调节城市生态环境和休闲观赏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植物园位于哈尔滨市动力区,总面积136公顷,其范围以国家批准的建园规划为准。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与植物园有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植物园行政主管部门。植物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植物园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保护植物园植物资源、设施及其生态环境,开展森林防火和病虫鼠害的防治工作;
 (三)搜集、保存珍稀森林植物物种和种质资源,引入和繁育优良苗木、花卉;
 (四)组织和开展林业科学研究、生态环境监测及林业科学知识和森林生态功能宣传教育,开展森林生态旅游,为社会科研、教学、参观、考察提供服务;
 (五)对破坏植物园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植物园的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省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植物园所在地的市、区人民政府对植物园负有保护责任,在植物园的保护和建设方面应当给予扶持。
 植物园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所在地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有关社会事务管理等规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植物园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鼓励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合资、合作、捐赠、认养等形式,参与植物园的保护以及与植物园发展规划相一致的建设。
 对植物园保护、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编制和调整植物园建设发展规划应当本着保护第一、引繁并重、布局合理、长短结合、持续发展的原则。
 经批准的植物园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植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植物园内植物及时进行记录管理,建立栽培及资源管理档案。
 第十条植物园应当开展本省及东北地区野生珍稀濒危植物迁地保护工作,引种、驯化和培育与当地生态环境相适应的温带、寒温带优良植物品种,提高科研、科普、旅游、观赏价值。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少植物园面积或者改变林地用途。
 不得在植物园内新建城市公用设施。已建的城市公用设施需要维修、改造时,有关单位应当事先向植物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与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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