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XXXX 有限公司 IDC 机架租用合同签订地点:上海市签订时间: 2013 年月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 XXXX 有限公司( 以下称乙方或上海臣翊) 向甲方提供 IDC 机架租用服务事宜, 经协商达成一致,在上海市宝山区签署本合同。甲方:乙方: XXXX 有限公司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 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个人用户提供身份证明) 、甲方经办人身份证,如甲方所运营的互联网络业务需要相关许可,还须向乙方提供国家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许可证(见附件一) 。甲方保证提供证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乙方没有义务审查甲方是否具有该许可或批准, 出现问题由甲方自行解决并独自承担相关责任。乙方对上述有效证件以复印件方式留存。托管设备的用途及其用户范围: 企业营业执照号(个人用户填写身份证号): (以上项目必须按照真实情况填写,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2. 根据工信部文件要求, 所有互联网网站必须取得备案资质, 并把备案电子证书放在对应的网站首页下方。甲方应保证所有托管设备上的域名已备案。未备案域名网站不得接入互联网。一经发现立即关闭该域名网站, 直到备案成功后方可打开。 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有域名清单。若网站主办者、域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甲方应及时在工信部指定网站上更新,并根据乙方信息安全管理要求,自信息修改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4. 甲方租用乙方的专用机房、标准机架、通信端口及 IP 地址并对其拥有使用权, 甲方对其自行购买的设备拥有所有权。 5. 甲方在签约后应及时将其托管设备的清单、资料及相应的技术参数, 提供给乙方,并积极协助乙方机房管理人员的工作。 6. 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甲方需要在服务到期前 3 日内支付相关费用;到期未付款,乙方将暂时停止对甲方提供 IDC 服务。 7. 甲方承诺不从事以下任何一个或者多个行为: 1). 利用服务器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共道德所禁止的或不欢迎的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散布电子邮件广告( SPAM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 涉及国家机密和安全的信息; 2). 封建迷信和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 3). 博彩、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 4).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 5). 不得为他人发布上述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信息内容提供任何便利, 包括但不限于 URL 、 BANNER 链接等。一旦乙方在接到政府部门通知、例行检查或者有用户投诉发现此类问题, 乙方有权先行关闭服务器,由此造成的损失与责任均由甲方独自承担。 8. 甲方应以与因特网服务有合理关联的一切合法方式及商业目的使用 IDC 服务, 如因违反有关规定而导致乙方受损失时, 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因为处理此问题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律师费、公证费, 交通费、差旅费、餐饮费和任何因为此事引起的其他费用等间接损失。 9. 依据本合同, 若甲方自行提供硬件、软件和其他物品( 此三项以下统称物品), 则甲方在此不可撤消地保证: 1 )甲方拥有此物品必要的许可、证明或其他文件。确保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 物品可以被移动、使用、复制、修改、翻译、发布和与其他物品组合, 而不侵犯第三方的权益。 2 )乙方使用甲方的物品提供服务时,乙方不会侵犯第三方的权益。 3 )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乙方对这些物品的透露或使用不会违反任何保密或责任。如果因透露或使用这些物品造成侵权, 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因为处理此问题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差旅费、餐饮费和任何因为此事引起的其他费用等间接损失。 10. 甲方承诺在签订合同后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相关法律。还应遵守电信《数据中心客户管理制度》、《数据中心客户入网责任书》。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向甲方提供机房( 机房地址: )标准机架、标准电源、网络端口及 IP 地址等网络资源, 用于甲方的网络设备( 服务器等) 或甲方租用乙方的网络设备(服务器等)接入国际互联网( )。 2. 乙方负责专用机房 7× 24 小时的专业维护( 24 小时联系电话:), 保证自身网络平台的正常运行, 同时对于甲方设备运转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协助甲方技术人员排除故障。 3. 若因乙方机房的设备故障而导致暂时无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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