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上诉书
上诉人:吴XX,男,38岁,汉族,XX省XX市人,营销员,北京 市xx有限责任公司,电话:010-xxxxxxxx
住所:北京市XX区XX路XX号
被上诉人:x X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X X区X X街X经济纠纷上诉书
上诉人:吴XX,男,38岁,汉族,XX省XX市人,营销员,北京 市xx有限责任公司,电话:010-xxxxxxxx
住所:北京市XX区XX路XX号
被上诉人:x X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X X区X 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胡XX,总经理,电话:010-XXXXXXXX
上诉人因欠款一案,不服X X市X X区人民法院XXXX年XX月
XX日(200 x)x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将未售出的货物退还给被上诉人,其货物价值为3万元;
欠款中扣除被上诉人应付给上诉人的市场开发费4500元、奖 励金300元。
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为买卖关系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实为委托代销关系。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第一条第一款明确约定:
“甲方(被上诉人)委托乙方(上诉人)在北京、天津销售甲方产品,未 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其他地区经销甲方产品,否则甲方有权取消 乙方的经营资格。”第三条第一款约定:“为了进一步打开市场,甲方 同意把产品计价18万元,作为乙方铺货的借用资金,但乙方必须书 写借据。”以上约定说明,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在北京、天津销售其 产品,并提供了
18万元的产品供其销售。根据约定俗成的商业销售 的做法,所谓铺货资金,就是委托方提供产品,代销方销售其产品并 与委托方结算已售出产品,代销结束时,退还未售出产品的一种结算 方式。实际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正是这样一种代销方式。代销 关系终止时,尚未售出的产品理应还给被上诉人,3万元货款应从欠 款中扣除。一审法院根据一张欠条和名为买卖合同认定双方的买卖关 系失之偏颇,与事实不符。
一审法院否定由被上诉人支付的市场开发费和奖励金没有依 据,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奖励金的依据同样来自于被上诉人签 订的“协议书”和“附加协议”。协议书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 了奖励金的比例分别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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