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
理的标准化、 规范化和法制化, 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社会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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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科研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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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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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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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
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 ;○
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 ; ╳ 为不允许设置
2、商住楼为地上 1 层或 1-2 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 出表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 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
的控制。但只要满足日照
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在审批时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表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建设类型
多层
Ⅰ
新区
建筑密度 (%)
旧区
Ⅲ
Ⅰ
新区
容积率
旧区
Ⅲ
Ⅱ
Ⅲ
Ⅰ
Ⅱ
Ⅱ
Ⅲ
Ⅰ
Ⅱ
类
类
类
类
类
类
类
类
类
类
类
类
住
低层
气
气
气
气
气
气
气
气
气
气
气
气
候
候
候
候
候
候
候
候
候
候
候
候
区
区
区
区
区
区
区
区
区
区
区
区
31
33
35
33
35
40
宅
多层
24
26
28
26
28
30
建
中高层
23
24
25
24
25
28
筑
高层
20
20
20
20
20
20
40
50
办公建筑类
高层
35
40
商业建筑类
多层
50
60
高层
50
55
Ⅰ类气候区:榆林市北部;
Ⅱ类气候区: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杨凌、延安、榆林市南部;
Ⅲ类气候区:汉中、安康、商洛。
注: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第三章 建筑间距
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 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新建 建筑对要拆除建筑产生采光影响的,应当先拆除后建设。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
执行。
表 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
地市
纬度 (a1)
大寒日太阳直
大寒日日照间距系数
日照 3 小时
射点纬度 (a2)
日照 1 小时
日照 2 小时
西安
34° 16′
20° 16′
宝鸡
34° 23′
20° 16′
咸阳
34° 21′
20° 16′
铜川
35° 03′
20° 16′
渭南
34° 31′
20° 16′
汉中
33° 03′
20° 16′
安康
32° 42′
20° 16′
商洛
33° 56′
20° 16′
延安
36° 36′
20° 16′
榆林
38° 17′
20°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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