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要合理更要合法
立遗嘱,要合理更要合法
刘其洋 张兆利
人们立遗嘱,目的是为了将自己的财产留给自己想留给的人。然而,这种。基于此,法院在处理此案时,没有完全遵照遗嘱去分割财产,而是通过具体调查,认定这局部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并用判决的形式依法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一半给原告。
订立多份遗嘱。鲁南某镇农夫王老汉有两个儿子,均已结婚成家另过、王老汉早年做过木匠和泥瓦匠,积攒了7万元存款。2004年初老伴去世后,大儿子王胜主动请父亲与他们一起生活。同年8月,王老汉到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表示自己百年之后除7万元存款中3万元由次子王利继承外,其余4万元余款及物品全部由大儿子继承。公证遗嘱订立不久,王老汉突患中风并留下了半身不遂的后遗症。刚起先王胜夫妇还能细心照看,可时间一长就渐渐厌烦起来。此时,王利便将父亲接到自己家里照料日常起居一2022年5月,王老汉觉得起初订立的遗嘱不妥当,于是重新自书了一份遗嘱,写明死后其存款中的5万元归王利全部,其他2万元存款及物品归王胜继承。今年初,王老汉病逝。在清理遗产过程中,两个儿子各执一份遗嘱,最终为分割遗产闹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老汉生前所立两份遗嘱都符合法律规定,均为有效遗嘱,但自书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据此,法院判决按公证遗嘱内容对王老汉的遗产进展分割。
点评:为什么公证遗嘱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呢?首先,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其次,公证员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其所办理的遗嘱公证,具有真实、牢靠、方式严格、证明力强的特点,具有无可争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牢靠的证据性。再次,办理公证遗嘱过程中,公证员既是公证人,又是现场见证人,还可以是立遗嘱人的代书人和遗嘱的保管人,可以确保遗嘱机密,从而使遗嘱确定的内容得到刚好、公正地履行。依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王老汉后立的自书遗嘱,并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内容侵害弱者权益。农村妇女郑某与其丈夫刘某〔早年已病逝〕育有一女,又于1970年收养一男孩郭某。因丈夫早逝,郑某一人含辛茹苦将一双儿女抚养成人。2002年的一天,郭某无意中得知自己的身世,对养母的看法也从今一落千丈。今年春节前,郭某在与其子驾车外出时发生车祸,致郭某脑颅骨裂开,医治无效于10日后死亡。在住院治疗期间,郭某立下口头遗嘱一份,将个人全部财产〔4间房屋、5万元存款〕归其子继承。今年3月底,已有85岁高龄的郑某托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遗产。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郭某之子返还郑某遗产2万元、房屋1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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