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
作者:王修华Jickery
巴塞尔协议Ⅰ
状况和清偿能力。新协议指出,市场纪律拥有加强资本看管、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和稳定性的潜在作用,并在应用范围、资本组成、风险披露的评估和管理过程以及资本充分率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披露要求。对于一般银行,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披露;而对那些在金融市场上活跃的大型银行,要求它们每季度进行一次信息披露;对于市场风险,在每次重要事件发生之后都要进行有关的信息披露。新协
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看管当局对资本充分率的监察检查;三是信息披露。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的主要内容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月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着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权衡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分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看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度。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局势变化推出有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拥有宽泛影响力的国际看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
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了更为拥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看管当局的监察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看管更为正确的反应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重性。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对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分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财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履行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钱人有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看管部门提供,高级法例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近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第二支柱——看管部门的监察检查委员会认为,看管当局的监察检查是最低资本
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详细包括:(1)看管当局监察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看管当局应检查和评论银行内部资本充分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保证知足看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知足,看管当局应采取适合的看管举措。原则三:看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看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拥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看管当局应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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