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3
考点一、法律规范( 15、 14、 12 年)
授权性规范 “可以、、、”“享有、、、权利”
命令性 “必须、、、”“应当、、、”
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 “不能怎样”“不得怎样”
限定程度:强行性规范( 义务)和任意性规范( 授权)
确定性规范: 无须援引参照。绝大多数属于此种规范。
非确定性规范: 委任性由“ 国务院规定 ” ; 准用性“ 参照 ” xx 规定
法律渊源: ; ; ; ; ; ; 。考点三、法律体系!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 民商法、经济法 、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
考点二、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主体、客体、内容(权利、义务)) ( 15、 13、 09 年)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权利人 、义务人 )。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 18 以上; ② 16 以上 不满 18,自己劳动收入。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 10 以上 的未成年人; ②“ 不能完全”辨认 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不满 10 的未成年人; ②“ 完全不能”辨认 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1. 物(物权客体) 2. 行为(债权客体) 3. 人格利益 4. 智力成果(产权客体)
考点三、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 14
事件 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战争罢工、时间经过 (意志无关)
法律行为 (要求行为能力) 合同行为
行为
事实行为 (不要求行为能力) 侵权、创作、发明、拾得、添附、建造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3
考点一、法律行为:以 意思表示 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的“ 合法行为 ”。
1. 单方(担保遗嘱)和多方(赠与) ;2. 有偿与无偿; 3. 要式与不要式 4. 主与从 12 年
考点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5、 14、 13 年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纯获益 有效 。 2)与其 年龄相适应 的日常行为, 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 不能独立实施 的民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
受欺诈: 3)单方法律行为, 无效 。2)损害国家利益 无效 ; 1 )没有 可变更可撤销;
受胁迫: 3)单方民事行为, 无效 。2)损害国家利益 无效 ; 1 )没有 可变更可撤销 ;
乘人之危: 2)单方民事行为 ,无效 。 1)可变更可撤销 ;
6.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无效 。
7.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8.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无效 。
考点三、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一年) 15 年
(一)种类: 1. 重大误解 2. 显失公平 3. 上述 可变更可撤销行为。
无效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行为
自始无效 当然无效 绝对无效 相对无效,被撤销前已生效
司法或仲裁机构 主动干预 法院被动干预
法律否定 自始 无效 撤销权人 有“ 选择权 ”
(二)撤销权:通过“ 法院、仲裁机构 ”才能够发生效力。不影响 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
考点四、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2 年
条件的特征 1)将来发生 ; 2)不确定 ;3)约定 ;4)合法 。
不得附条件的 1)条件与行为相违背(如法定抵销、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法律行为 2)违背公德(如结婚、离婚行为)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延缓期限也称始期。2)解除期限也称终期。
考点一、代理与委托、代表、行纪区别(
10、 09 年)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
委托
代理人、第三人(相对人)
纯粹的事务性行为, 如整理资料, 打扫卫生等。
代表人与被代表的主体之间是同一个民事主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
代表
主体,责任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体;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
行纪是以 行纪人自己的名义 实施法律行为;行
代理是以 被代理人的名义 实施法律行
行纪
为,代理的法律效果归属被代理人。
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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