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制 指 导
第15期
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处编 2010年6月8日
关于法 制 指 导
第15期
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处编 2010年6月8日
关于案件专项检查结果的法制指导意见
近期,法制处对全局2009年度“不予处罚”案件及2009年上半年处罚案件结案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结果显示,总体上各分局(大队)能正确把握行政处罚法关于“不予处罚”的行使规定,正确执行我局处罚程序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执法,特作如下规定:
一、案件经由审批程序作出不予处罚(或不得给予处罚)的决定后,以《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结果通知书》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该行政决定(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除外)。《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结果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
二、当事人自行整改的案件,卷宗材料中均要有整改类证据(许可证件复印件、现场照片或现场检查笔录)。
三、案件生效后,中队要及时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最迟不得迟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满),并在结案材料(罚款单据、整改证据等)收集完毕后一周内予以结案。
附:《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结果通知书》范本
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结果通知书
[ ]第 号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涉嫌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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