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
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GF-94-1011〕
〔宗地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利用土地,且投资必需到达总投资〔不包括出让金〕的___%〔或建成面积到达设计总面积的___%〕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局部地块的余额运用权转让、出租。
本宗地的土地运用权可以抵押,但该抵押贷款必需用于该宗地的开发建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法律爱护。
第十四条
在土地运用期限内,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出让宗地运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展监视检查。
第十五条
假如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六条
乙方取得土地运用权后未按合同规定建立的,应缴纳已付出让金__%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立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运用权。
第十七条
假如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运用权,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___%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说明、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爱护和管辖。
第十九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十条
该出让宗地方案经有权一级政府依法批准后,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其次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
____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运用条件》共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其次十二条
本合同于_____年__月__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市〔县〕签订。
其次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_____〔自治区、直辖市〕_____
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章〕_____〔章〕
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
法人居处地:_____
法人居处地:______
银行名称:______
银行名称:_______
帐号: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
附件:
土地运用条件
〔宗地工程〕
一、界桩定点
1.1
《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_日内,甲、乙双方应依宗地图界址点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界桩由用地者妥当爱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遇破坏或移动时,乙方应马上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复原界桩。
二、土地利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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