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日立公司集体合同
( 1 9 8 7 年 10 月 1 5 日)
日立公司(下称公司)成认日立公司工会(下称工会)为了公司唯 一的工会组织.
公司与工会敬重各白的根本权利与义务,缔结如下协议并真诚地予以 遵人的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因业务上的原因认为了有必要时,可派遣会员去公 务部门、 系.
第十六条 公司录用大量员工时,应事先与工会、工会支部联系, 听取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当会员大量调动、派遣、转任时,应就有关根本 事项与工会、工会支部协商.
第十八条 工会会员有以下情况时,给予不同期限的休职:
.因疾病、伤病(不包含工伤)长期缺勤者的休职(见下页表).
.因事故缺勤已达1个月继续缺勤时给予2个月休职.
.派遣在外时为了整个派遣期间.
.就任国会议员、都道府县知事、市町村长等公职给予必要的
休职期限.
就任上款以外的公职,且公司认为了必要时给予必要的休职期 限.
属第1款、第2款的休职,当公司确认其休职原因消退时,可提 前让其复职或根据情况予以延长.
属第3款、第5款的休职期限后给予复职.
I 休职期限
缺 勤 开 始 时
1 1
的连续工龄 | 休职开始日期 |结
核性I高血压、癌、神经系I
I I统疾病及跌打损
伤疾I其他疾病
疾病 | 病
1年以内 |缺勤已达 4个月 I 17个月
14个月 | 12个月
1年至3年 |缺勤已达4个月 | 20个月| 14
个月 | 12个月
3年至5年 |缺勤已达6个月 | 21个月| 14
个月 I 12个月
5年至10年 |缺勤已达6个月 | 23个月
16个月
14 个月
10年至20年|缺勤已达6个月 | 29个月| 24
个月 | 18个月
20年以上 |缺勤已达6个月 | 33个月| 30
个月 | 24个月
第十九条 会员符合以下各款时,经审查后给予褒奖:
.工作诚恳为了人表率.
.工作效率显著出类拔萃
.指出有益于业务或发现业务上问题的重大报告.
.事业上有发明发明及刻苦钻研.
.预防了灾害事故的发生或在紧急情况下建立功勋.
.当他人遇难时积极抢救.
.参加与业务有关的进修、教育、比赛活动,成绩优异.
.为了国家、社会作出功绩,成为了公司职工的荣誉.
.其他被公认为了有必要给予褒奖的事迹.
第二十条 会员工龄满1 5年、满2 5年以及满3 5年时给予褒 奖.
第二^一条褒奖按以下方式授予:
.奖状;
.奖品;
.奖金;
.奖励休假.
褒奖将在公司内张榜公布.
第二十二条对有格外功绩的人给予格外奖励.
第二十三条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之事由,被认定程度稍微或有 情可原或有明显悔改表现时,免于惩戒处分,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 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事由,可给予
惩戒.
惩戒分为了谴责、扣罚工资、停止工作及惩戒解雇四种.
1 .谴责时交付处分说明书以戒将来.
扣罚工资时交付处分说明书,每次扣罚金额为了一天平均工资 的5 0%, 一个月的总额为了月工资总额的1 0%以内,以戒将来.
.停止工作时交付处分说明书,停止其3 0天以内的工作时间, 不支付工资.
.惩戒解雇不需事先预告, 公布,公司事先通知工会支部.
公司事先通知工会支部有关解雇和停工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会员犯有以下各款事由,根据情节给予停止工作、 扣罚工资或谴责处分:
.无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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