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
卫生院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工作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差错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对新入院患者进行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查房意见。
4、门、急诊患者入院2天之内必须有院长或主治医师及以上的医师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
5、住院病历的其他内容参照《病历书写规范》执行。
6、院长或主治医师对于终末病历的签字必须在患者出院的同时完成。
7、院长或业务分管院长的终末病历必须在患者出院1周之内完成。
8、死亡病历讨论必须在1周之内完成。
9、抢救记录如未能及时书写完善,须在抢救结束后6h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10、各种检验报告、影像报告及各种签字单等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借阅时必须登记备案,及时返还。
11、杜绝患者及亲属未经许可,随意接触病历现象。
12、禁止病房医师私自借出和复印病历。
14、保管好住院病历,防止丢失。门诊日志。
1、必须包含主诉、病史、体检、诊断、处理等内容。
2、处方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3、门诊日志应交由院方保管,以防丢失。
(十)三级查房及会诊:
1、三级查房制度是保证医疗安全,防范医疗风险的重要措施,各级医师必须严格执行。
2、对于普通患者,住院医师每日查房2次,主治医师或院长每日查房1次。
3、对于重点(危重)患者,必须及时查房和巡视。
4、对于危重患者和病情复杂的病例,以及具有潜在医疗纠纷的患者,经治医师或主管的护士必须及时报告院长,请上级医院会诊,必要时立即转诊。
5、请上级医院医师会诊,应严格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须经会诊的医院医务科同意,并及时填写医师外出会诊单。
(十八)新开展的技术、实施医学新技术应经准入审批后,方能开展。
二、应急处理预案
(一)分级响应
1、Ⅰ级纠纷:患者对医院医疗服务态度不满意或患方聚众上访5人以下;
2、Ⅱ级纠纷:因医院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一般损伤的或患方聚众上访5至10人;
3、Ⅲ级纠纷:因医院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严重损伤、残疾或患方聚众上访10至20人;
4、Ⅳ级纠纷。因医院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死亡或患方聚上访20人以上。
(二)报告制度
1、Ⅰ级纠纷、Ⅱ级纠纷。职能科室受理患者投诉和申请,向有关科室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向院长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2、Ⅲ级纠纷、Ⅳ纠纷。职能科室受理患者投诉和申请,向院长报告,并报当地政府、派出所,同时向县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
3、如怀疑医疗纠纷与药品不良反应有关,应及时报告XX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报告内容
1、院方受理纠纷后自行协商解决或经过诉讼、鉴定等正规程序调解的,应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县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纠纷产生原因、对患者的抢救经过,解决经过、结果以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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