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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或诺成性合同之我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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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或诺成性合同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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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或诺成性合同之我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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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仓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或诺成性合同之我见摘
要有关仓储合同是实践性还是诺成性合同长期存在争议,笔者剖析这两种观点后,结合我国现行立法,认为仓储合同应为实践性合同,可约定为诺成性合同的观点。
关键词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实践性、诺成性、交付标的物、交付仓储物绪论有关仓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我国法学界长期存在着争议,即存在仓储合同是实践性或诺成性的两个截然相反的观点。
本文所指的仓储合同,也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仓储保管服务,另一方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确定了仓储合同的法律定义。
《民法典》颁布前,大多数学者主张仓储合同不同于保管合同,应为诺成性合同。
根据我国《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侧》条5条规定,根据存货方的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仓储能量,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经办人签字、单位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即成立。
[1]即确定了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的法律依据。
但当时也有人主张,仓储合同应与其他保管合同一样,为实践性合同。
2《民法典》颁布实施以后大多数人认为《民法典》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说明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民法典》并未规定仓储合同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要件。
但事实上《民法典》颁布以后,该争议还存在。
由于在我国原有的立法中,仓储合同并不以存货方的实际存货为成立要件3,故大多数人主张,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也少数有人主张,仓储合同以仓储物的交付为成立的前提条件4,认为仓储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以上两种观点本人不能完全苟同,本人认为仓储合同应为实践性合同,可约定为诺成性。
一、仓储合同诺成性与实践性理论争议之分析一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是民法典理论的传统分类,但至今仍有重大意义。
所谓诺成性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此种合同的特点在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
5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式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其特点是合同在协商一致后还应当交付标的物之时合同才能成立。
实际上,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的成立时间不同。
按《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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