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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财政厅财政评审中心批准并得到双方认可的合价为准。
3.主合同中的施工费用(费用暂定为 万元)的 %为乙方所得费用, %
总承包管理费为甲方所得费用;本项目的施工费用按 财政厅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并经
业主及甲乙双方确认的综合单价作为固定综合单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结算。
4.甲乙双方在设计阶段保持密切沟通,共同控制本项目的投资。在施工图设计阶
段,甲方有责任和义务进行优化设计,使本项目的投资控制在建安费用上控价 万元
以内,乙方编制施工图预算并负责施工图预算的完整性,乙方须确保施工图预算不超过
3本项目的上控价 万元,若经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审定施工费用结算价格高于本
项目的上控价 万元,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须确保报审的结算造价经财
政审核误差在 %以内,若误差达到或超过 %,超出 %部分的审核费用由乙方
承担。
5.工程变更部分的费用分配方式:按照上述第 3 点执行。
6.本协议乙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三项税金及施工单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的各
种社会性费用、应由乙方承担的保险费用、民工工资保障金、本协议印花税等应由乙方
承担。甲方取得乙方同意后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采用代扣代缴或乙方自行缴纳的方式
(若由甲方代扣代缴,则甲方在收到业主工程款并支付给乙方时按上述约定扣除相应款
项;若由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缴纳的,应在缴纳后将相应票据按甲方要求提供甲方对应
部门)。
7.施工过程中乙方项目部发生的本项目业务招待费、电讯费、电话费、办公费用、
差旅费、医疗费、保险费、水电费及可能发生的由乙方负责的其它各种费用均由乙方承
担,上述费用均已包含在乙方的工程承包价款中,甲方不另支付。
8.本工程的检试验费用按主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9.本工程业主向政府部门所交纳的养老保险费,由乙方负责向政府部门申请退回,
所退回的养老保险费按双方各自负责的项目的结算价按比例分配。
10.本工程所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保函),由乙方提供。
四、 工期:
1.本协议设计工期为 日历天;
施工工期为 日历天,其中:
计划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但实际开工日期应以本工程具备开工条件,总监
理工程师签发的正式开工报告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但实际竣工日期应以实际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
准。
2.主合同中约定的可顺延工期的情况按照主合同相应条款执行。此工期(含可顺
延的工期)是指乙方完成本协议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量,乙方交齐所有施工技术
4资料,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通过质检部门验收签字之日止。如竣工验收质量达不到合
同要求的,需返修时,则返修的工期计入总工期。
3、对于甲方承包范围内的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相关工期违约责任由甲方按照主合同
中的相关约定全额承担。
4、对于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相关工期违约责任由乙方按照主合同
中的相关约定全额承担。
5.对于甲方分包给第三方承包的工程原因造成的相关工期违约责任由甲方按照主
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全额承担。
6.对于乙方分包给第三方承包的工程原因造成的相关工期违约责任由乙方按照主
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全额承担。
五、 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管理规定
(1)本工程质量双方约定为:工程质量按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达到 合
格 标准并确保满足主合同中对于工程质量的相关约定。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包括图纸会审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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