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保护与环境管理的论述.doc关于环境保护与环境管理的论述 1 环境环境是相对于中心存在而言是中心存在物的客观存在的总和。中心存在和客观存在, 可以是物质的, 也可以是非物质的。例如, 我们在经济建设中经常提到“投资环境”,其中心存在是投资这件事,而“投资环境”本身既包括了物质的, 也包含了非物质的。当中心存在为人时, 环境同样也包括了物质的和非物质的两个方而, 但是, 在环境保护中所讲的环境,指的是物质的,即环绕着人类而存在、由自然要素所构成的物质环境。通常, 人们将它划分为天然环境和人造环境, 前者就人类活动所能及的空间范围而言, 包括了地球和一定距离的宇宙空间中未经人类加以改造或重构的自然因素。后者则是指人类为满足自己的需要, 按一定的客观自然规律进行改造、组合、重构的自然因素的总和, 虽然它为人类所持有, 但从某种意义上讲, 其本身只是一种特殊的自然环境。这也正是天然环境与人造环境没有截然分界的原因所在。例如,城市一般被认为是典型的人造环境,但是, 城市中的空气、土地、河流、阳光等自然因素却更多是属于天然环境的。在农村,这种情况就更为明显了。由此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认为, 即使是一些人文景观、历史遗迹, 也是由自然因素构成的, 是物质的, 是人类文化的物质体现。 2 人与环境根据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与环境关系的核心,我们认为它包括两个方而: 第一,人是自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人与自然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作用; 第二,自然是人的生命构成的一部分,自然遭破坏,人的生命也要遭受灾难; 自然遭毁灭, 人的生命也将不复存在。按马克思的观点, 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 可以认为, 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与自然关系总和的统一。事实上, 马克思称共产主义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 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实现了的人道主义”。人的这种统一是人与自然统一的内在根据和前提, 并由此决定了“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在我国, “天人合一”的哲学命题中,也包括了同样的思想内容。认识了人与自然的关系,我们就可以进一步来讨论人类在处理人与环境关系时,需要遵循的一些原则: 原则 1 :人的行为和活动要影响环境。人不能脱离自然而存在, 人是自然的人, 只要存在着, 就必然要与自然发生关系, 引起自然的某个因素的变化, 从而影响了由自然因素的特性、功能及其在环境中的“地位与作用”。原则 2: 环境的变化要影响人的存在。既然人是自然的人,人使自然变化, 变化的自然必然要反过来影响人的生存和发展。正如思格斯所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 自然界都会对我们进行报复”。这种报复常常把人类所取得的第一个成果重新取消。此外, 这种影响还会产生更为深远的社会效应。因为对于社会的人来说,自然既是人生存的基础,又是联系人与人的一个重要纽带。原则 3: 人能协调好人与环境的关系。但是, 就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而言, 这种协调能力是有限的, 特别是在环境遭受污染和破坏以后。实际上, 这是人类认识自然, 掌握自然规律的能力的一种反映。从历史发展的观点看,人人是自然的能力由有限趋向无限。但是, 就各个具体的发展阶段, 人所认识的自然与客观存在的自然关系的能力的局限之所在。如果不承认这局限, 就有可能产生与“主宰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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