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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新就业人员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合同备案登记前,应当将购房人材料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复审。
第三章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
第二十一条本市市辖区城镇居民家庭或个人申请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
(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需取得本市市辖区户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取得本市市辖区户籍一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十五平方米;
(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
因重大疾病、离异等原因,家庭原有唯一住房转移成为无房家庭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二条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市辖区居住证;
(二)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四);
(五)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三年以上,或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二年以上且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毕业未满三年;(二)申请人及其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过本市人才住房政策。
第二十四条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符合本办法第二^一条规定的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实物配租且在市场租房居住的,可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家庭月住房租赁补贴额度等于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乘以家庭应补贴建筑面积。家庭应补贴建筑面积按照人均十五平方米计算,应补贴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五十平方米,单人家庭补贴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内且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十五平方米的,应补贴面积按照家庭应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计算。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二)烈士遗属、伤病残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三)一至四级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四)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五)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年龄六十周岁以上;(六)贫困单亲家庭;
(七)申请人为银川市、市辖区引进的人才;(八)其他可以优先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减收或免收租金: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一至四级残疾人员;
(三)因长期患病致使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四)赡养人、抚(扶)养人死亡或正在监狱服刑;
(五)家庭发生灾难性事故或突发危重病;(六)其他可以减收、免收租金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一)本市引进的人才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模、英模;(二)荣立三等功及以上个人,或因公致残的退役军人;
(三)一至四级残疾人员、患重大疾病人员或优抚对象;(四)其他可以优先购买的情形。
第四章申请与核准
第二十八条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或个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发《银川市住房保障证》。
第二十九条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如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条申请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住房保障登记审批表;(二)家庭收入情况证明;(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还需提供已备案的租房合同;新就业人员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申请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申领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材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申领地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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