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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诉讼案例.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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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诉讼案例
2002年5月,山西娄烦男子李某人因筹备娄烦县尖山选矿场驻太原办事处缺少资金,经人介绍认识了太原男子王某。双方商议,李某同意支付王某5万“活动费”,由其去河南洛阳办理承兑汇票进行质押。后来,王某替李某办假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诉讼案例
2002年5月,山西娄烦男子李某人因筹备娄烦县尖山选矿场驻太原办事处缺少资金,经人介绍认识了太原男子王某。双方商议,李某同意支付王某5万“活动费”,由其去河南洛阳办理承兑汇票进行质押。后来,王某替李某办理汇票金额为150万元整的承兑汇票,但李某却认为承兑汇票系虚假汇票,致使自己无法办理质押。为此,李某便追着王某索要“活动费”。
  直到2010年,李某在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将王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李某为解决资金,自愿支付王某“活动费”5万元,让其办理承兑汇票进行质押贷款,双方之间的行为属一种非法交易,并不构成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故双方因活动费产生的纠纷,不应由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李某请求的因其自身的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受保护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对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银行承兑汇票兑现 自首退赃被判缓刑
2003年起,王某担任原上广电石家庄分公司经理。一天,当地一家公司找王钊“帮忙”,要他兑换一张3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说好汇票金额的1%作为“好处费”。于是,王钊违反财务规定提了350万的现金给华盛,还将这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后寄回上海总公司,作为石家庄分公司的货款。
  此后,王某多次为该公司兑换银行承兑汇票;同时又与其他的公司也做起了类似的交易。在一年多的时间里,王钊共得到14万余元“好处费”。
  2006年5月,当王某得知徐汇检察院也介入调查此事时,他惶惶不可终日,苦思对策。当时,王钊手头正好有一张菲律宾旅游签证,于是他离职后只身前往菲律宾。而后,他把旅游签证转成劳工签证,在当地开了一家小公司,在菲律宾一待就是一年多。
  王某于2007年12月回国投案自首。日前,上海徐汇法院对其减轻发落,判处王钊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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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