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买卖合同 s("print");s("hzh1");s("hzh2"); 近年来, 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 加之外来人口的增多, 城乡接合部农村宅基地上的楼房吸引了越来越多人购买。这些房子因没有房产证而被称为“小产权房”, 虽然价格低廉、交通便利, 但由于宅基地的买卖受法律制约,因而,其买卖有着难以规避的法律风险。案例一: XX年4 月,家住济南市历下区的孔先生夫妇购买了一套位于历城区城乡接合部的小产权房, 如今, 卖方申请法院认定当初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近日, 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华山法庭已经对此案调解完毕, 孔先生虽然拿到了退回的房款和补偿费, 但一度属于自己的两层楼又成别人的了。孔先生夫妇看中的这套房子上下两层, 一共 230 平方米, 当初约定的价格是 35 万元。由于房子是农村宅基地房屋,因而难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只是先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先交付 25万元房款, 剩余部分待过户手续完成后付清。双方事后才了解到, 这套房子属于旧村改造房,国家对其转让有着严格的限定。卖方多次催促孔先生交付剩余的 10 万元房款,但由于过户手续未能完成, 孔先生拒绝交付。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 卖方将孔先生夫妇告上了法庭, 请求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希望把卖出的房子再要回来。孔先生则认为, 如今房产早已升值, 无论是现值还是拆迁补偿价格都已远远高于原来的价格, 因而请求法院判令卖方赔偿经济损失 32 万元。最终, 法院认定双方买卖房屋的交易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属于无效合同。在法官的调解下, 卖方同意退还孔先生已交付的 25 万元房款, 并支付 10 万元的经济损失费。9月3日, 孔先生虽然拿到了 35 万元,但他并不开心,因为“弄丢”了自己中意的这套上下两层的房产。案例二、王某系济南某公司的职工, XX 年全家从农村搬入省城居住。由于没有房子,所以一直租住他人的房屋。后经人介绍,王某于 XX 年花 9 万元购买了农民高某建造的住房,当时二人还签订了购房合同。 XX年8 月,高某看到房价飙升,突然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腾房。最终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 王某退出房屋, 高某退给王某 96000 元。“这种案子经常出现,去年一年我就审理过十几例。”9月 10 日, 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华山法庭的一位法官介绍说,在具体的案件中,不仅有城市居民购买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还有农村居民到邻村购买房屋的情况,“往往是当初因为省钱买了房, 等有了纠纷, 官司打到法院才知道合同竟然无效”。 1 、纠纷处理不能简单化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 牵扯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 并非仅仅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就结案。平阴县法院执行局局长苏道伟说,处理这类案件既要尊重历史, 又要照顾现实, 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来看, 由于现在房价上涨较快, 因而卖主主张合同无效的现象比较多。“双方的房屋买卖无效, 出售方有权要求返还房屋, 购买方也可主张出售方返还钱款, 因此造成损失的, 还可以要求赔偿。” 2 、买卖合同无效买方风险较大据了解,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成为农村村民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 国家政策明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村民房屋,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