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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司法所调解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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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是魔鬼 调解化干戈
——丹阳司法所调解案例
一、纠纷简要情况和调解过程
2009年4月7日下午,丹阳社区居民张吕林在丹阳镇农贸市场在向周宏伟收取摊位费时,因摊位并非张吕林直接租赁给周宏伟,周宏伟与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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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是魔鬼 调解化干戈
——丹阳司法所调解案例
一、纠纷简要情况和调解过程
2009年4月7日下午,丹阳社区居民张吕林在丹阳镇农贸市场在向周宏伟收取摊位费时,因摊位并非张吕林直接租赁给周宏伟,周宏伟与张吕林发生口角,并发生殴斗,致使张吕林受伤。丹阳派出所在接警后,经过调查取证,后给予周宏伟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但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派出所没有调解成功。
5月11日,张吕林具状将周宏伟告上法庭,。
5月29日,丹阳司法所在“进万村大服务”走访丹阳法庭时,了解到这起纠纷。鉴于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和纠纷的性质,在与法庭交流后,决定将这起纠纷作为委托调解处理。
丹阳司法所在接受委托后,分别于6月4日和6月12日两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最终于6月15日达成协议,周宏伟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款等4500元。
案例分析
本案属于比较典型的一时冲动而致人身损害而造成赔偿的案例。本纠纷调解过程中,周宏伟多次提到是一时冲动而打了张吕林,现在已经后悔,但对张吕林提出的高额赔偿款表示了不满。所以,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注重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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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法律:调解在强调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的基础上,对涉及的由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从法理上与周宏伟进行了多次宣传,使其认识到由于自己的冲动行为虽然受到了治安处罚,但民事赔偿仍然需要承担。最终,周宏伟接受了调解员的意见,同意赔偿,只是对赔偿额有异议。
依法处理:受害人张吕林在提起民事诉讼时,由于内心的气愤,提出的诉讼请求相对较高。对此,调解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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