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政教系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加强对学生干部的管理并使之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
高校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政教系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加强对学生干部的管理并使之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学生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各团学组织学生干部、班级团支部、班委会学生干部。
第四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要热心于本职工作,热心为学生服务,任何学生干部不应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二、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部门的举报电话。若有举报,学校将进行认真调查,对确实有不符合干部条件的同学,将不予以聘用。
5.主管部门批准。
6、试用阶段。学校将对公示后的学生干部进行试用,试用期为一个月。同时发给聘任证书,聘任时间为一年,期满后进行续聘或重聘,对表现不好的同学将解除聘任。试用期满后,表现合格的干部将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七条 班级学生干部采取任命和公开竞聘两种方式选拔任用:
1.学院党总支在新生入学半个月后,根据其在日常活动的表现,了解掌握具体情况,对新生班级的团支部、班委会干部采取任命方式或民主选举、主管部门最终审核确定的方式任用,任职时间根据其表现及班级具体情况而定。
2.民主选举时,到会学生应超过班级学生总数的4/5,并经过到会学生半数以上投票同意通过。
第八条 学生干部一经确定,应立即公布,任职时间视其表现及班级实际情况而定。
第九条 主管部门对所有学生干部建立档案,并定期组织对其进行考核。
四、免职、辞职
第十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去现职: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与党中央不能保持一致。
2.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校纪校规,造成不良影响,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3.学习成绩排名达不到班级前50%者。
4.不能认真完成主管部门安排的工作者。
5.学期考核,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1/2者。
6.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者。
7.各团学组织学生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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