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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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和执行党和国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五条 学生因公、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须由本人提出休学 申请,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经教学点核实后,填写休学申 请表,并由教学点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并不予保留学籍。
第十七条复学手续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 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对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学院审查,若发现休学期间有违法乱 纪行为者,学院可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 其他院校。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复学,须于每学期开学前两个月内办理复学 手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点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方可 复学。由教学点按专业编入适当年级学习。如无适当年级、专业可安 排,需视其具体情况,应保留学籍一年或作转学、退学处理。
第四节退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因病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按教学计划坚持学习者 ;
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由教学点签署意见,报学院备 案,即可退学。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 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 学习者;
(五)无特殊原因一个学期(函授生为一年)未参加学习者(包括不 交作业、不上课(含面授课、辅导课),不参加正常教学活动,不参加
考试);
(六)因其他原因,所在单位和教学点按学院相关规定认定应当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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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学年内经补考不及格门数累计达本学年所开课程三分之
二者;
不及格课程门数的统计按下列规定执行: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 期均按一
门课程计算。
2、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环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
均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3、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者,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八)有二次或二次记过以上处分违纪记录者;
(九)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十)因其他原因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一条 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应在学院规定期限内办理退
学手续,所缴费用一律不退。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研究决定后。通知本人,
发给退学者相关证明,并在学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节毕业、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
合格,通过思想品德鉴定,准予毕业,由我校发给国家统一注册的毕 业证书。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科毕业生)达到学位授予条例规定的 标准,授予相应学士学位。(详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学生达到下列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每年发放一次。
(一)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 的全部课程。
(二)毕业时因成绩不合格而取得结业资格者, 经本人申请,学院 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安排,可在随后一年里参加补考一次,在通过该门 课程的考核后,毕业证书顺延一年发放。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公益劳动等其它任务。
第二十六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但在校期间受到两次(含两次)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不予毕业,按 结业处理,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中途终止学习者作结业处理,根据其在校表现及已修课程成绩,由学 院发给结业证书。学习期限在半年以下者,不发给结业证书。被开除 学籍的学生,学院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有课程经考试、二次补考仍 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毕业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条 学生毕业、结业时应办理离校手续,结清所有欠款, 归还租借的学院及教学点物品,持有效证明到学院指定的有关部门领
取相关证书。
第三十一条 各类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 出具相关证明。
第六节处分
第三十二条学生违反学校纪律,需视其情节轻重和对错误认识 的程度,分别给予个别教育、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 校察看、劝退、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详见学生违纪处分条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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