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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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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2013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
华人民共的培养方
案重新制订培养计划,并完成所有新专业下的相关培养要求。
第十二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在读期间如因患病或确有特
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因指导教师由我校转出且我校无法继续培养,
需要转学至其它院校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转学申请,经指导教师及所在学院
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同意且拟转入学校无异议后,报上
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通过后更改相关学籍信息。
第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录取类别为定向生、委托培养生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研究生在读期间因身体健康原因可申请休学,导师和学院认为
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应当休学者,学校也可以要求其休学。坚持拒绝休学者,
学校可以视情况采取强制休学或取消其学籍的措施。研究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
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研究生因其它原因申请休学,由导师和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查
同意,经研究生院批准后予以休学。
第十六条在校期间申请生育的女研究生,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
察部队 ) , 可凭入伍通知办理保籍入伍手续。 在其退役后一年内可申请恢复学籍,
参照关于复学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提出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本
条不适用以现役军人身份入学的研究生。 )
第十八条休学的研究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阶段计入在校年限。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任何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医疗报销办法按
照我校公费医疗相关政策执行) ,户口、档案不迁出学校。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于期满前一周持相应证明 (因病休学的研究
生应同时持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向学院提出书面复学或继续休学的申请,经导
师及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继续休学者按照本章第十四、第
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办理。逾期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
理。
第二十条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需办理完成全部的复学手续方可恢复学籍, 复学研究生 实际休学时间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者,需延期申请答辩。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
完成学业;
二 ) 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 / 继续休学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
准;
(三)保籍入伍退役后,未按规定时间申请恢复学籍;
四) 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五 )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 )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按时注册超过2 周;
七) 符合《北京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有关规定,被开除学籍;
八 ) 科研能力不能满足学位论文工作要求;
(九)严重违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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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