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租用协议
甲方:顾建国
乙方:庄惠仙
乙方因做物流所需租用甲方皇岭背(原如油站旧址),双方经协商就皇岭背(旧加油站)租用场地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场地位于原205国道皇岭背(加油站旧址)场地总面积为16场地租用协议
甲方:顾建国
乙方:庄惠仙
乙方因做物流所需租用甲方皇岭背(原如油站旧址),双方经协商就皇岭背(旧加油站)租用场地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场地位于原205国道皇岭背(加油站旧址)场地总面积为1600平方米,其四至:东以围墙为界(靠山,厂房);南以围墙为界(邻居民房);西以围墙为界(靠大路);北以围墙为界(相邻厂房)。门口的坡路是公家的。
加油站旧址所有人姓名 手续证件
地 址:
门牌号:
二、租期为五年(2012年4月1号——2017年3月30号)止。第一年年租金为三万五千元,次年开始按头年年租金的百分之十递增。
三、租金支付:第一年租金在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付清,以后每年需在二月三十日前付清,逾期每天按租金的百分五收取违约金。2016年交2017年的租金时要返回五仟元整。
四、乙方在租用期间须加固场内原有设施,不得随意改造,损坏内外的主体及固定设施,并保证在租用期满后完整交还甲方。
五、乙方在场地内只能做与甲方相约的项目(物流),不得搞其他与其不相关的项目。不得转租他人,如发现转租甲方有权收回场地自行处理。如是城市建设或是政府征用需拆除场地内建筑,所造成乙方的损失费用由甲方负责。如场地有其它权置人出来干涉,由甲方负责。
六、在征得甲方的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可在场地内改造,装修,改造装修后的固定设施乙方不得拆除,须无偿提供给甲方。乙方项目或生活用水,电费用自理。
七、乙方在租用如发生的法律纠纷或意外伤亡事故责任,经济损失自负,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给予赔偿。如果甲方原有场地的纠纷引起的乙方损失,甲方应给予赔偿。如五年期满后没有其它的变化,同等的条件下要继租还是要优先考虑乙方。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九、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二0一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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