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内控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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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重症残疾人员、失地农民)的认定
社保经办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6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协办员和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无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统筹基金。
村协办员于每月末,将当月本村领取人员死亡情况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审核后,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市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于每月末将当月本市死亡人员情况分别按乡镇(街道)、村统计后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上报情况做停发处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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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第四章 基金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专户储存基金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社保经办机构在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只能在同一银行各开设一个。
社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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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发放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社保经办机构接受同级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每年4月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和村协办员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社保经办机构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并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任何采取伪造证件或其它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除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外,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系统管理和维护
劳动保障系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制度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数据安全管理领导问责制和岗位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实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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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劳动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数据实行安全等级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建设和存储应符合相应的安全等级标准,使用的安全产品必须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其等级应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确定的安全等级相适应。
处属各股室及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单位要设立专(兼)职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人员。数据安全管理人职责是按照安全管理工作流程和规范,执行各项数据安全管理操作任务,保障本部门各项业务数据的安全。
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并及时进行系统升级或更新补丁;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装有防毒杀毒软件,并定期进行病毒检验;与互联网相联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要有防止非法入侵措施。
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有全面、规范、严格的用户管理策略或办法。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有双人互备做为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必须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各种服务器加设口令,严禁采用系统默认超级管理员用户命或口令;由系统管理员对用户实行集中管理,对用户按职能分组管理,设定用户访问权限,严禁跨岗位越权操作;严防非法用户或非授权用户对非授权服务、数据及文件的访问、使用和修改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用户身份、主机身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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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类型等应进行安全审计,并留存审计日志,审计日志应进行妥善保存。
计算机信息系统与数据库主机必须建立在正规机房,机房要在场地面积、用电环境、使用环境、消防防雷等方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主机或存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尽量现场维修,系统管理员要在现场监督;确需要送出维修时,注意去掉存储部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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