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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登记及监具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于微生物滋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造;
(八)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明显标识、分开使用;
(九)运输工具应保持干净,并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保持运输工具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过程控制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期、失效、变质、污秽不洁、回收、受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应采取措施确保采购的原辅料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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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辅料贮存时,应根据贮存要求采取措施确保原辅料的安全。盛装容器应保持清洁。应遵照先进先出原则对库存原辅料合理周转;
(三)原辅料在使用前,应经过检查,确保原料干净卫生,适合加工要求;
(四)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对用途、用量进行公示。食品添加剂的称量应使用天平或秤等称量工具;
(五)食品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与食品接触的冰或水蒸气等应采用生活饮用水制成;
(六)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原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离,并确保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七)应按照确定的生产工艺程序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品热处理时间和温度;
(八)直接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器具和生产用管道,在使用前、加工后或中断操作,应清洗干净,必要时进行消毒,防止污染食品。
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人员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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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至少体检一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应保持个人卫生整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外露饰物,在加工场所内应禁止吸烟和吐痰;
(三)食品加工操作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头发应置于帽内,进入生产区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四)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和熟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应接受食品安全相关培训,能够明确知晓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管理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应实施食品安全承诺制度。食品小作坊要对食品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食品小作坊负责人应对食品安全负全责。明确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承诺书;
(二)应建立管理台账,包括原料进货来源及相关信息、各类食品添加剂使用详细记录和产品销售情况等台账。记录应保存2年以上;
(三)应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明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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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进行生产前自查,检查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设备、原料、人员、包装、贮存与运输等各方面的情况符合相关规定。生产加工完毕后应进行清场。
第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产品的包装、贮存、运输和标识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加工食品应有简易包装,必须使用食品用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食品,包装材料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
(二)在简易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联系电话等必要信息,以便消费者能够正确食用、贮存食品;
(三)贮存食品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场所内不得存放影响食品安全的物品;应根据贮存食品的要求提供适宜的温度和湿度等贮存条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贮存的食品不受污染;
(四)运输食品时,应根据运输食品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登记程序
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负责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向所在地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
小作坊管理办法分析(共16页)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