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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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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项目概述 2
一、项目简介 3
二、企业文化 3
第二部分 人员管理 4
一、20元的考勤卡工本费。
当月忘打卡1次,每次扣20元(不分职务)累计计算。
员工外出需填外出单,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不做缺勤和扣薪处理。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缺勤,均为旷工: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勤或擅离工作岗位两小时及以上者;
2、超过批准的假期又没有及时续假,未提供有关证明的缺勤;
3、以虚假理由请假而休假者。
第五条 员工迟到、早退、旷工,按如下办法考核并计扣工资:
1、员工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达到3次,按旷工1天计算,以此类推。
2、员工当月旷工2天以下(含2天),扣除当日基本工资,加班费,绩效工资;当月旷工2天以上4天以下(含4天),扣除当月基本工资的50%,加班费、绩效工资等;当月旷工4天以上6天以下(含6天),扣除当月基本工资,加班费、绩效工资等;连续旷工7天或当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含10天),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对不听从项目劝告,逾期不到岗者,按严重违反项目规章制度,予以除名,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员工的考勤由员工所在部门考勤员负责,公开记录,每月25日汇总并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综合部(遇节假日按要求日期报送)。
第七条 请假是指在项目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员工需从事个人的特定活动,必须事先经过相关领导的批准,履行一定的手续。
第八条 病假
1、员工因病治疗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到岗工作的,应持医院诊断证明提前或于病休之日办理请假手续,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综合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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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员工休病假3天以内(含3天)的,按天扣除基本工资、加班费、绩效工资;3天以上10天以下(含10天)的,按天扣除基本工资、加班费、绩效工资的25%;10天以上至一个月的,按天扣除基本工资、加班费、绩效工资的50%;一个月以上的,只享受天津市最低工资的80%,按天津市最低工资的80%发放。
第九条 事假
1、员工因事不能到岗工作的,必须按管理权限提前请假,经各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2、员工休事假,按天扣除基本工资,加班费,绩效工资。
3、员工连续休事假超过十个工作日的应办理离职手续。不办理离职手续的视同自动离职。
第十条 婚假(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员工结婚,凭结婚证明给予婚假3天。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且初婚者增加晚婚奖励假7天。
第十一条 丧假
1、员工祖(外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及公婆、岳父母丧亡的,给予丧假3天;
2、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需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第十二条 探亲假
外地员工在本项目工作满一年,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父母或配偶不在本市居住和工作),每年可享受探亲假10天。上述假期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员工休探亲假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和津贴待遇。
第十三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1、已婚女员工生育时(已取得生育指标)产前、产后连续计算产假,顺产产假90天。多胎生育,每多一胎增加15天;难产有医院证明的,增加15天。晚育的女员工除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
男员工在其配偶第一次生育且为晚育的可享受7天的护理假(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施行人工流产在三个月内的可休息15天,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含四个月)的可休息30天,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含七个月)的可休息42天,七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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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节、绝育手术事故而造成的休假,按病假处理。
4、员工休产假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和津贴待遇。
第十四条 哺乳假
女员工有未满一周岁婴儿,每个工作日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第十五条 请假程序及批假权限
1、员工请假,必须事前填写《请假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休假方为有效。
2、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他方式向单位领导请假,返回单位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
3、员工需请假的由本部门、本项目负责人批准。
四、 薪酬制度
第一条 由综合部依据项目年度经营计划与方针,统一制定薪酬计划和调整工资管理制度,经项目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 员工薪酬构成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绩效工资、加班费、津贴几部分。项目将每月实行绩效考评,根据绩效考评的结果确定员工每月薪资总额。
第三条 工资报酬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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