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加强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财务监管,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全面反映国有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照“统一委托、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的原则,从今年起,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为此,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3年度统一委托审计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名单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会计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财务决算审计是指按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经济鉴证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及财务决算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资质
第五条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资质认定。凡符合规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接受委托,执行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第六条申请执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为具有较完善的内部执行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执业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一) 依法设立,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 执业人员40人及以上,其中注册会计师20人及以上;
(三) 年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四) 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无因违法、违规执行受到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处罚或不良执业记录。
第三章审计业务委托
第七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双向选择。
第八条按照“统一委托、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的工作原则,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对所属子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第九条要求执行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 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
(二) 注册会计师名单;
(三) 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执业情况总结;
(四) 经过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 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10月受理申请,并自收到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进行认定,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委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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