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风险控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避免与减少财务风险给建
设资金带来得损失,按照国家与有关部门得有关规定,结合本
单位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风险控制要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
部门牵头 ,财务风险控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避免与减少财务风险给建
设资金带来得损失,按照国家与有关部门得有关规定,结合本
单位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风险控制要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
部门牵头 ,各部门分工负责。
第三条财务风险控制得重点就是招标投标与合同签
订、 合同履行及工程价款结算,款项支付环节与票据及接受保
证等风险。
第四条 风险得控制措施有:
(1) 按风险控制时间可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与事后控
制。
(2)按风险控制得对象分为一般控制与重点控制。
(3)按风险控制得方法分为相关控制与专门控制。
第二章 合同管理风险控制
第五条 合同管理风险为合同得签订、履行等环节因涉
及到资金运动而产生得财务风险。
第六条合同得谈判、签订等日常工作由水利科负责
财务与工程人员参与,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重要合同签订必须有必要得记录,实行会签制
度,所有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
第八条 一般情况下 ,不签订合同履行价格,履行时间 ,履
行地点不明确得合同 ,特殊情况需要签订时 ,要按照合同法中
得规定 ,作出有利于本单位得利益得选择 ,否则对上述得问题
必须加以明确才能签订合同。
第九条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 ,对合同中得金额、 支付条件 ,
结算方式 ,支付时间等内容,必须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十条 在合同履行中 ,水利科及时完整地搜集在产生
合同纠纷时有利于本单位得证据。
第十一条合同变更由水利科提出 ,经合同管理人员 ,财
务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及工程监理部门论证通过后 ,由单位负
责人审批。最后由合同管理人员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第三章 建设资金使用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在付款时需由承包商提供,经财
务部门认可得保证或担保,否则不能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
付款应严格按合同规定比例执行。
第十三条 支付得工程款必须支付到合同约定得账户 ,
特殊情况需要支付到非合同约定得账户时,必须有承包商得
书面要求。 对于承包商成立施工处或项目部来履行合同 ,也必
须按上述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在工程价款结算支付时,明确各结算环节得
办理时间 ,总时间必须短于合同约定得时间。
第十五条 支付款项必须有承包商开具得税务发票。工
期 3 个月以上得项目做到每次结算都要开具发票 ,工期 3个月
以下得项目完工结算必须开具发票。
第十六条 加强对工程预付款、质量保证金与履约保证
金得风险控制。
工程预付款要按合同约定得起扣点与比例及时抵扣 ,在
办理完工结算时必须将工程预付款全额扣回。
质量保证金在结算时按约定扣回 ,退付时财务人员要核
对往来账 ,方可支付。
审核履约保证金就是否按合同约定提交 ,在尚未确认履
约保证金已提交时 ,有关部门与人员不得履行合同得主要义
务。退付时 ,财务人员要核对往来账,方可支付。
第十七条财务人员要定期与合同管理人员、监理单位
及承包商核对工程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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