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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邓**,男,汉族,1951年11月18日出生,现住**市**镇**34号,电话:1397*****6。
被告:**市甲生物肥料有限公司
住所:**市**区****南路
法定代表人: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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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邓**,男,汉族,1951年11月18日出生,现住**市**镇**34号,电话:1397*****6。
被告:**市甲生物肥料有限公司
住所:**市**区****南路
法定代表人:彭*
工商注册号:43*********23。
被告:杨**,男,**市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原股东,汉族,1951年11月15日出生,住**市**镇*路130号1栋2单元203室,身份证号码:433*********14,电话:132******48。
被告:彭**,男,**市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原股东,汉族,1955年4月3日出生,住甲生物肥料有限公司院内,身份证号码:43***********14,电话:1****51。
第三人:彭*,男,**市甲公司经理、股东,汉族,1988年3月21日出生,住**市甲生物肥料有限公司院内,身份证号码:43******035,电话:18*****8。
第三人:涂**,男,**市甲公司股东,汉族,1966年6月4日出生,住**市甲生物肥料有限公司院内,身份证号码:430**********3。
诉讼请求:
**市甲公司返还原告出资款20万元,并按20万元的6.90%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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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利息部分以实际计算为准,从2008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杨**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
事实和理由:
2009年4月19日,被告杨**出资15万元、被告彭**出资35万元共同设立**市甲公司并经工商注册登记,杨**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为筹措扩大经营规模所需资金,甲司决定向社会募集融资。经杨**介绍和股东彭**同意,原告邓**同意向**市甲公司投入资金。2008年8月20日,邓**向甲公司交纳投资款20万元。
甲公司持续经营至2010年3月9日,法定代表人更换为彭**,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1年3月30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再次变更登记为彭*。同日,公司新增股东变更登记为彭*和张**二人。
2011年7月7日,公司股东结构再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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