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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反垄断年度报告垄断协议篇.docx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2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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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反垄断年度报告垄断协议篇〔案例部分〕
 
〔执笔人 魏士廪 马瑞兴  审稿人 甄庆贵 张黎〕
 
说明:报告纸质版尚未印刷出来,请已经预定的朋友耐心等待,鉴于平台字数的限制,先发部分内容,全部内容已发表在LexisNexi调查。经查,2012年至2014年7月,东风日产通过下发商务规定、价格管理方法、考核制度等方式,严格限定广东省内经销商整车销售的网上、 和营业厅报价以及最终成交价,并于2013年对违反价格管控措施的广州经销商进行处罚。东风日产与其广东省内经销商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汽车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另查明,自2012年4月至2014年7月,广州区域经销商在东风日产广州地区协力会组织下,多次召开会议,达成并实施了固定相关车型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八家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垄断协议案[4]
垄断行为性质:横向垄断协议之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
处罚决定书的公开:2015年12月31日在国家发改委官网公开。
处罚时间:2015年12月
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被处罚主体:日本邮船株式会社〔免于处罚〕、川崎汽船株式会社、株式会社商船三井、威克滚装船务、华轮威尔森物流、智利南美轮船、日本东车轮船、智利航运滚装船务。
宽大情况及处罚结果:除对日本邮船株式会社免予行政处罚外,其余7家公司均被处以上2014年度该公司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4%-9%不等的行政罚款。具体宽大与处罚情况如下:
八家当事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且当事公司违法情节严重。对于日本邮船,执法机构认为日本邮船第一个主动向执法机关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全面持续配合、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而对于另外七家当事公司,国家发改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分别决定对当事公司处以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4%至9%不等的罚款。其中,对川崎汽船处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4%的罚款,计人民币23,980,869元;对商船三井处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7%的罚款,计人民币38,121,126元;对威克滚装船务
处以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9%的罚款,计人民币284,731,338元;对华轮威尔森物流垄断处以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8%的罚款,计人民币45,061,269元;对智利南美轮船处以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6%的罚款,计人民币3,076,680元;对日本东车轮船处以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5%的罚款,计人民币11,268,578元;对智利航运滚装船务处以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4%的罚款,计人民币1,198,354元。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垄断协议的行为〕及《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
处罚事实依据:
八家当事公司近年来一直从事往返于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滚装货物包括汽车、机械等非集装箱装运,并且可以在轮船上通过滚上、滚下的方式装卸的货物。至少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针对滚装货物制造商发出的与中国进出口海运相关的市场调研、询价、招标等事项,相关当事公司频繁与具有竞争关系的滚装货物海运企业通过
、会议、聚餐、专程访问等方式进行双边或多边沟通,交换敏感信息、进行价格协商、分配客户及航线,多次就特定滚装货物制造商涉及中国航线海运业务的报价达成协议并予以了实施。
相关当事公司与竞争对手在业务承揽过程中约定互不侵犯各自既有的运输业务,一方面针对相关当事公司已经承运的特定航线上特定制造商的业务,要求竞争对手给予尊重,以不报价或者报高价的方式,协助相关当事公司获得订单,维持甚至提高运费水平;另一方面针对竞争对手已经承运的特定航线上特定制造商的业务,相关当事公司给予尊重,以不报价或者报高价的方式,协助竞争对手获得订单,维持甚至提高运费水平。
部分违法事实列举如下:如在日本邮船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邮船”〕垄断协议案[5]中,经国家发改委调查,日本邮船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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