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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平安动态监管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催促〞的质量平安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等其他原因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 违规事实等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应将工程的?确认单?记入“质量平安监管系统〞中〕系统自动生成?责任主体工程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表4,以下简称?告知单?〕,由监管部门内设部门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监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网上公示送达,网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网上公示送达,责任主体应及时上网查收核实。
第十四条 在违规事实调查中责任人当场提出异议的,监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在作出核查意见的次日内在“质量平安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公示送达,同时应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五条 责任主体在?告知单?等公示期内对记分有异议的,应先申请核实,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再申请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诉。提出异议的责任主体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异议是否受理应当场做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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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市、区〕进行督〔巡〕查,责任主体如对工程违规事实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那么不得再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责任主体按以下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并在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质量平安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核实或复核决定书面告知异议人。
〔一〕由县〔市、区〕监管部门实施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县〔市、区〕工程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二〕由设区市监管部门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设区市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三〕由省质安总站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省质安总站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复核期间的记分值有效。未在规定时限提出核实和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记分值生效,责任主体不得再申请核实或复核。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应的责任人。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记分值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分别按下式计算,总监同时在多个工程〔不多于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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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工程地址应在同一设区市〕任职的,按周期内记分值最高的工程计算,记分值均不设峰值。
式中 ,,
: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
:责任人周期记分值;
:责任单位记分周期内〔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的所有在建工程质量平安文明与施工行为记分值总和;
:责任单位的单个工程质量平安文明施工行为记分值;
:责任单位在记分周期内质量平安文明施工行为方面被监管评价过的在建工程工程总数;
:责任单位的单个工程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总和;
j: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编号,、;
:责任单位的单个工程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即责任单位的单个工程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监管评价记分采集值的平均值;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监管评价记分值总和;
:某个工程第r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记分采集值;
: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监管评价次数。
:某个工程第r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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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个工程第r次监管评价中,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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