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师范学院审计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湛师院[2006]58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学校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监督或审计调查活动时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纪录。
第三条审计档案是学校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档案管理,接受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按照规定及时向学校综合档案室归档。
第四条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采取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
第五条立卷的内容包括组成案卷单元,拟定案卷标题,卷内文件目录的排列和编号,填写卷内目录与备考表。
第六条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的范围:凡记录和反映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文件、电报、信函、凭证、笔记、笔录的原件及其复制件、照片、音像磁带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它文件材料,均属审计档案的收集范围。具体是:
1、上级机关对审计立项的指示、批示和下达的审计项目任务文件;
2、审计通知书;
3、审计报告(或复审意见):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复审意见)的会议记录或会议记录摘要;
4、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证明材料;
5、被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6、有关审计处理的请示,审计事项的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7、审计(含复审)结论和决定或审计意见通知书;
8、被审计单位关于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情况的报告;
9、罚款、没收款、扣交款、停止拨款、贷款、冻结银行存款、封存帐册等文件和回执;
10、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复审申请,对审计(含复审)结论和决定的申诉意见材料;有关人员对审计(含复审)结论和决定的申诉材料;
11、依法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法规目录或摘要,上级机关有关本项目问题处理的政策界限;
12、有关本审计项目的情况、通报;
13、审计调查报告及有关文件材料;
14、各种调查取证材料;
15、移交处理意见书;
16、群众来信或来访记录;
17、项目审计计划或审计方案,有关本项目计划安排方面的意见、请示、报告、批复和其它有关材料;
18、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
19、校属各单位报送的材料:如季度、年度财务报表及其它报表等。
第七条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处应对以下各种内部审计业务案卷做好管理工作:
1、财务收支审计案卷;
2、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审计案卷;
3、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案卷;
4、单位决算审计案卷;
5、经济效益审计案卷;
6、内部控制评审案卷;
7、经济责任审计案卷;
8、建设项目预算(概算)审计案卷;
9、建设项目决算(结算)审计案卷;
10、财经法纪审计案卷;
11、审计调查案卷;
12、其他审计案卷。
第八条按照审计法规、审计取证、文书处理的有关规定,对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检查有关程序和签批,认定手续是否完备,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整改补充。
第九条审计材料按项目立卷,对应立卷归档的材料,根据审计项目的不同情况和便于管理的需要,采取不同的方法立卷。
1、以项目为单
湛江师范学院审计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