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日本两国财政体制的借鉴和启示
郑 靖 摘要:文章通过对美国(联邦制)、日本(单一制)两个不同行政体制国家的财政体制进行考察分析,以期对我国财政体制改革有所启示。
关键词:财政体制;财权与事权;转移支付
转移支付形式。它是联邦政府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目标而对某些特定项目进行的补助,是美国历史最长、最普遍的转移支付形式。它有两种基本形式:项目专项补助,即联邦政府可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公式专项补助,即联邦政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的公式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2、配套拨款(共同任务拨款)。它是联邦政府对接受方政府项目拨付一定比例款项的转移支付形式,又分为有限额配套拨款、无限额配套拨款两种。联邦政府采取这种形式来引导州和地方政府从事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与整个国家的经济政策保持一致。
3、无条件拨款(非专项拨款)。它是指联邦政府对拨款不指定用途和使用方式,接受拨款的州或地方政府可自行决定如何使用所拨款项的转移支付形式。对许多有条件拨款和无条件拨款,联邦政府都要按国会确定的复杂公式,考虑接受拨款的州或地方政府的人均收入、城市人口规模以及税收征集情况等因素来分配款项。
二、日本的财政体制考察
(一)政府间财政支出范围划分
日本的中央政府主要负责立法司法、外交防卫、刑罚、国道河川、高等教育、社保、医药品许可证、关税、通商、邮电、央行业务等;地方政府则负责基础设施、治安、教育、社会福利、卫生保健、区域经济复兴等地方性事务。与之对应,日本中央财政主要负责全国性的公共事业和公共工程、教育、国土开发、产业政策、外交和国防等开支;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则是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社会福利、卫生保健等。在上下级财政协调过程中,中央对地方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两级财政均有直接补助关系。
(二)政府间税收权限和税种划分
为确保中央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主导地位,日本的税收体制上实行中央集权制,但地方也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分税的特征较为明显,基本上不实行共享税和同税源分别征收的办法。日本共有57种税,凡是征收范围广,影响到全国利益的税种,都划为中央税,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关税、遗产税、赠与税等25种。地方税分为都道府县税和市町村税两部分,前者包括都道府县居民税、事业税、汽车税、不动产购置税等15种;后者包括市町村居民税、不动产税、矿产品税等17种。
日本的税收征管分为大藏省(财政部)下设的国税厅及其分支机构(征收中央税)和都道府县、市町村所属税务机构(征收地方税),同时还规定地方政府开征地方税法列举以外的税种时必须经中央政府许可,从而有利于控制地方政府的税种开征权,防止地区税负不均的情况。
(三)转移支付制度
日本中央和地方税收分配结构是“六四开”,而支出结构接近于“三七开”,地方财政支出的资金缺口主要通过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加以解决。
1、地方交付税。作为一种均等化转移支付,它是由中央政府以中央税收入的一定比例,根据财源短缺程度向地方政府分配的财政资金。地方交付税不指定用途,属于一般性转移支付,又分为普通交付税和特别交付税。普通交付税占主要部分,即按以客观标准计算的各地财政收入不足额进行分配;特别交付税是中央财政在灾害、歉收等特殊情况下,提供的补充性财源。地方交付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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