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设备类〕
目 录
1. 租赁物 2
2. 租赁期限 2
3. 租金 2
4. 租赁保证金 2
5. 租赁物的购置 3
6. 租赁物的交付 3
7. 租赁物瑕疵的处每次支付的租金中优先补足租赁保证金。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后开具相应的收据。在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返还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
租赁物的购置
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力,自主选定租赁物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效劳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和要求与卖方签订购置合同〔见附件4〕。乙方同意并确认附件1第 (1) 项所记载的购置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置合同上签字。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甲方负责筹措购置租赁物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置合同,办理各项有关的进口手续。
有关购置租赁物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由乙方按时直接支付。甲方对此不承当任何责任。
租赁物的交付
租赁物在附件1第 (3) 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代理人〕向乙方支付。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委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及乙方将租赁物收据已交付甲方。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
租赁物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自负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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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法令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接受租赁物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接受租赁物,甲方不承当责任。
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购置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商检,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
租赁物瑕疵的处理
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5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物的交货,或提供的租赁物与购置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按照购置合同的规定,由购置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承当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且不应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对甲方所承当的义务和责任。
租赁物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将索赔权局部或全部转让给乙方,索赔权的转让应当在购置合同中订明。索赔、诉讼、仲裁的费用及法律后果由乙方承当。因乙方过错造成索赔逾期的,甲方不承当责任。
租赁物的所有权、保管、使用和费用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在租赁期内只享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将租赁物予以销售、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或采取其他侵犯甲方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否那么,由乙方承当一切法律责任。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租赁物加撤除任何装置〔正常的维修和保养除外〕。如乙方在租赁物上添加、更换零部件或对租赁物进行升级、更新,而甲方须通过处置租赁物实现债权时,乙方无权就添加物或更新物主张任何权利。
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迁离附件1第 (4) 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当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的原制造厂所供给的零件更换。
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不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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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乙方破产清算,租赁物不属于乙方破产清算的范围。
乙方同意在不影响其使用租赁物的前提下,甲方可以自行将租赁物用于抵押,也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甲方认为必要时,可以在租赁物上附上所有权标志;甲方有权随时采用通讯或现场调查的方法,查询、检查租赁物的状态。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理
乙方在租赁期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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