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权转让税收筹划
案例引导
甲和乙两个居民企业成立了一个企业C,最起先每家入股200W,各占50%的股份,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企业除了最起先的400W实收资本,又积累了100W的盈余公积,300W的未安排利润。此时,公司法,股权转让税收筹划
案例引导
甲和乙两个居民企业成立了一个企业C,最起先每家入股200W,各占50%的股份,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企业除了最起先的400W实收资本,又积累了100W的盈余公积,300W的未安排利润。此时,甲想把自己的50%的股份以500W的价格转给第三人,那么如何转让才能交税最少呢?
一,干脆转让。这种方式下,须要缴税(500-200)*25%=75W。这种转让方式,交的税是最多的。
二,先分后缴。把300W的未安排利润全部进行安排,甲公司此时收到150W的收入是股息、红利所得,依据规定,企业的股息红利所得是不收所得税的。甲公司转让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是150W,此时应交税150*25%=,这种方式要比干脆转让股权少交将近一半多的税。
三,撤资之后再入股。甲公司先从C企业中进行撤资,收到200W的原始投资,200W的股息红利所得((300+100)*50%),这部分都是不交税的。然后C公司再给甲公司100W的补偿,这部分须要交税100*25%=25W;最终,第三方再和C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以500W入股C公司,拥有50%的股权。这样操作整体只须要交税25W。当然,这么操作有最重要的一点,这里有一个最重要的前提,那就是企业撤资必需符合《公司法》关于削减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假如没有了这个前提,那么本文所说的一切也都不会成立了。
以上是一些基本的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的操作,下面我们来讲解两种比较小众的节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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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低价将股权转至低税率地区,然后再以市场价将股权转出,利用税收凹地达到节税的目的。这样操作最难的一步是如何将股权低价转出,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值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我们通常用以下几种方法来达到低价的目的。
(1)依据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值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供应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担当干脆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供应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2)通过运用利用“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进行筹划
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股权的公允价格并不能轻易取得,“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也较多元,故可通过筹划市场价格方式达到节税,犹如期交易价格,可在PE/VC参加进来前就进行股权转让,或在股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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