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合同书一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15条租赁期间,甲方欲对房屋设立抵押权,须提前2个月书面告知乙方,乙方有权确定是否接着承租。如乙方在7日内无异议或不作为,那么视为认可甲方的行为。如乙方作出确定终止本合同,那么租赁关系自终止本合同通知书到达甲方的次日起计算。
甲方没有按以上约定告知乙方,乙方有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力,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16条甲方设立其它他项权利,可以不征得乙方同意,但应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乙方。
第六局部房屋修缮
第17条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房屋的正常修理,或托付承租方代行修理,修理费由甲方担当。甲方应保证房屋能满意乙方正常运用和居住之须要。
第18条租赁期间,如房屋发生非因乙方缘由造成的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或屋面漏水等,影响乙方正常居住生活事由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7天内予以修缮,超过7天,乙方有权自行修缮。
第19条租赁期间,如房屋有倾倒危急,或其它紧要阻碍乙方正常居住的,或威逼到乙方的生命财产平安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马上进展修缮或短暂补救,假如甲方对此怠慢,或不予以理睬,或采纳修理保养措施不力,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缮。
第20条对房屋进展的修缮费用,乙方可以抵销租金或向甲方索还,并可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七局部甲方权利与义务
第21条甲方保证照实向乙方说明和说明房屋状况和周边概况,应包括房屋权属、房屋修理次数、物业管理、治安、环境等,及照实答复乙方的相关询问,否那么视为欺诈行为。
第22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供应租赁房屋,每日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人民币元,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租金。
第23条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住,必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后,甲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20%计算。
第24条租赁期间,如有政府或经正常合法程序审批的拆迁行为,那么遵照国家拆迁条例和当地的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第25条乙方经甲方许可在租用房屋内进展的装修,假如因甲方缘由致使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满搬出房屋时,甲方除担当违约责任外,还应折价装修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折价装修费用由双方协商,协商不相同,遵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拆迁房屋的装修费用的补偿的最高标准执行。
第八局部乙方权利与义务
第26条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值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耽搁交租的责任。
第27条租赁期间,如乙方须要退房,必需提前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相同解除合同,乙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20%计算。
第28条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变更房屋的构造及用途,存心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复原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安装窗和防盗门等,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如须要经政府审批的,那么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方能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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