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 ECFA 历史机遇推动莞台经贸发展——第 95 次市外商联络小组协调会议宣讲材料去年 6月 29日,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即 ECFA )正式签订, 这标志着两岸经贸合作开始迈进一个新时代。 ECFA 对建立两岸共同市场,加速两岸在能源、信息、资金、人才、市场、服务等方面的生产要素流通具有积极影响。同时, 也为莞台经贸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 ECF A 的基本情况,对莞台经贸发展的影响,并提出几点建议。一、两岸商签 ECFA 的背景及过程(一) ECFA 签署背景随着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 两岸经济合作不断扩大和深化。目前, 大陆是台湾最大的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最大的贸易顺差来源地和第一大投资市场; 而台湾也已是大陆的第七大贸易伙伴、第三大进口来源地和第六大外资来源地。全球经济环境变化促使两岸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台湾是出口导向型经济, 出口占 GDP 七成以上。近年来, 全球区域经济整合趋势加快, 各国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及双边自由贸 2 易协定多达 230 余个, 签署国之间彼此互免关税。自 201 0 年起, 中国、日本、韩国相继加入“东盟 10+3 ”自由贸易体系, 对台湾出口产业冲击越来越大, 可能导致台湾产业外移及失业问题。同时, 国际市场需求缩紧、竞争加剧, 特别是金融危机后, 中国大陆的传统加工制造业面临订单减少、原材料涨价、用工成本提升、贸易壁垒增加等一系列困难,产业转型升级迫在眉睫。两岸在经济上存在很大的传承性和互补性,加强两岸经济合作,有利于大陆引进台湾先进产业、技术人才与管理经验,有利于大陆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二) ECFA 形成过程早在 2002 年,时任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首次提出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的概念。 2005 年4 月,胡锦涛总书记与时任中连战在北京举行两党历史性会谈, 共同发布“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其中就提出两党将共同促进两岸经济全面交流,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此后, 两岸各界有识之士不断探讨和呼吁,两岸应以签署协议的方式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实现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推动经济合作制度化。 2008 年,两岸关系发生历史转折, 台湾方面提出希望商签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同年底, 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 30 周年座谈会上明确提出两岸可以签订 3 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建立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 以最大限度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 2009 年 12月, 两会领导人在台中举行第四次会谈, 同意将这项协议纳入第五次两会协商重点推动的议题。随后,两岸双方在两会框架下, 启动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协商进程,并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 2010 年6月 29 日下午,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ECFA )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二、 ECFA 的主要内容 ECFA 旨在逐步减少或消除两岸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 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协议内容包括序言和 5章 16 条及 5 个附件。5章分别是: 总则、贸易与投资、经济合作、早期收获、其他; 16条依次为: 目标、合作措施、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合作、货物贸易早期收获、服务贸易早期收获、例外、争端解决、机构安排、文书格式、附件及后续协议、修正、生效、终止;5 个附件依次为:《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 4 《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双方保障措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适用于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的服务提供者定义》。框架协议内容基本涵盖了两岸间的主要经济活动, 是一个综合性的、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协议。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 ECFA 的主要内容: (一)早期收获计划在货物贸易早收计划方面, 大陆将对 539 项原产于台湾的产品实施降税, 包括农产品、化工产品、机械产品、电子产品、汽车零部件、纺织产品、轻工产品、冶金产品、仪器仪表产品及医疗产品等十类。台湾将对 267 项原产于大陆的产品实施降税, 包括石化产品、机械产品、纺织产品及其他产品等四类。双方将在早期收获计划实施后( 201 1年1月1日), 两年内分 3 步对早期收获产品实现零关税。在服务贸易早收计划方面, 大陆同意向台湾开放包括银行业、会计、飞机维修、保险和医院等在内的 11 个行业。(二)贸易规则 1、临时原产地规则。 ECFA 规定, 被认定为原产于一方的早期收获产品, 另一方在进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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