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范本1
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股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当的董事、监事,确定有关董事、监事的酬报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置、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鼓励打算;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现修订为: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打算;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当的董事、监事,确定有关董事、监事的酬报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利润安排政策调整或变更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置、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鼓励打算;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二、修订章程第四十七条
原条款为:
第四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缺乏《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缺乏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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