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推
进“健康 X”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 X 省“ X”结核病防治规划》(X 政办发〔 X〕7X 号),结合我市
寻可疑症状者,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要直接转诊到定点医院进
行排查和诊治。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网络报告的肺结
核患者疫情追踪核实工作。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院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
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 65 岁以上老年人、糖尿
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实行主动筛查。将结核病检查纳入学校
新生入学、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
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聚集
的重点行业入职等健康体检项目,确保早期发现传染源。疫情高
发的县、镇、村要开展肺结核的普查。
3.开展耐多药肺结核防控工作。县级结核病定点医院要对所
有肺结核患者开展痰涂片检查和痰培养,对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
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开展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
似患者转至市中心医院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积极推广耐多药快
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开展耐药结核病监测工作,掌握结
核病的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的遗传变异情况, 做到早期预测预警,
优化防治政策。
(三)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1.推行结核病分级诊疗模式。建立结核病定点诊疗、双向转
诊、上下联动、基层康复管理的分级诊疗制度,医疗机构发现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及时报告并转诊到当地定点医院进行诊治。县级定点医院主要诊治普通肺结核,市级定点医院主要诊治耐多药和县级转诊的疑难重症肺结核以及基层转诊的特殊病例。患者病情稳定后,要转回县级定点医院进行后续治疗,并由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提供家庭签约健康管理服务, 确保患者接受全疗程规范治疗。
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
患者不出市。
2.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各级结核病定点医院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的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合理检查,规范治疗。建立完善的肺结核患者诊治、登记报告、病案信息录入、院内转诊、随访和家庭签约健康管理服务等工作机制,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
制剂( FDC),为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发挥好中医药在结核病
治疗、康复中的作用。
3.规范耐多药患者诊疗和管理。 X 市中心医院作为市级耐药
定点医院和 X 区普通肺结核定点医院应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
住院治疗,设立单独的耐药病房,做到一人一室,避免发生交叉
感染。开展患者心理关怀教育,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并转
回患者属地定点医院,落实好后续治疗管理和随访复查工作。也
可因地制宜设立耐多药患者住院隔离治疗点,对病情平稳但仍具
有传染性的患者可进行规范的住院隔离治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要对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
导服药的监控指导。
4.加强儿童结核病和传染性肺结核防治。指定专门儿童结核
病定点医院或者科室,对儿科医生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
范儿童结核病的诊断和治疗服务,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及
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提高卡介苗接
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原则上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实行传染期内
住院隔离治疗,放宽住院日期,待传染性基本消失后,进行居家
治疗,减少对公众的传播。定点医院要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
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5.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市、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将结
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 加强对定点医院质量监管,
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定点医院诊断检查、处方点评、抗
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市级由市中心医院牵
头组织有关专家,定期对全市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各县区
要成立结核病诊疗质量控制专家组,定期对辖区结核病诊疗质量
进行评估,并作为对定点医院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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