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第279号令)、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机构为质量控制和试验工作需要,在工程现场设立的工地试验室。
工地试验室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临时组建的面向施工现场的试验室,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在施工现场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进行自检或抽检。
第三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应当按照质监机构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不具备质监机构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和《吉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考核合格证书》的,不得承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项目中心试验室、监理、施工单位的工地试验室只能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不得对外承担试验检测业务。
第五条吉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机构)负责
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水运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工作。市(州)质监机构对其所监督项目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主要职责及工作
第六条工地试验室主要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须在现场进行的自检或抽检的试验项目,不得接受其它方的委托试验。
工地试验室主要职责:
1、对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标准试验及工程实体等按规定频率进行试验检测,出具试验检测报告;
2、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提供试验检测报告;
3、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关试验检测工作。
第七条工地试验室包括项目中心试验室、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项目中心试验室应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应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项目中心试验室、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均应独立开展工作。
第八条工地试验室主要工作:
1、项目中心试验室主要工作是为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进行一定量的抽检试验;
2、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工作是按规定的抽检频率进行平行试验、抽检试验,对施工单位的验收试验实施全过程监督和签认,并按抽检频率进行独立验收试验
;
3、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工作是按规定的抽检频率进行施工前的验证试验、标准试验和施工过程中的抽检试验,以及各工序和单位工程完工后的验收试验。
第九条混凝土构件预制场、沥青混合料拌合站等场所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项工地试验室。
第三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和验收
第十条取得《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试验室,授权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并对其设立的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管理,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负责。
第十一条具备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经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在工程现场设立与合同内容相适应的合格工地试验室并对其进行验收,再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各工地试验室进行验收并统一到项目质监机构申请工地试验室考核。
第十二条不具备条件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施工、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工作应采取完全委托方式,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其它检测机构完成;办理委托试验手续后,将有关手续报送相应的质监机构,经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及质监机构确认后,受委托检测机构可从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三条申请工地试验室验收应提交如下材料(1式1份):
1、验收申请表;
2、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正副本(外省检测机构提供)及复印件;
3、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书;
4、施工、监理单位设立工地试验室后,对外委托试验参数需提供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等相关证书,证书由被委托单位向委托单位提供,委托单位向质监机构提供;
5、受委托设立工地试验室的除提供以上资料还须提供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委托合同;
6、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7、本项目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文件清单;
8、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证书,工程延续至第二年的,则在次年开工前报送延续的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证书;
9、工地试验室管理制度及试验计划。
上述证书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
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