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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3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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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3 版)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 2012 年 12月 10日市人民政府第 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3 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养护和绿化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参与养护管理、绿化宣传、以资代劳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 核定并记录单位和个人参与义务植树情况。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城区绿化办公室统一印制。第五条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区级不低于 平方米; (二)小区级不低于 1平方米; (三)组团级不低于 平方米。属于旧城改造的,城市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区级不低于 平方米; (二)小区级不低于 平方米; (三)组团级不低于 平方米。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相关规定。第七条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因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其附属绿地面积低于国家、省及本市相关规定的, 经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就近在同一等级土地易地建设与附属绿地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设的,应当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地的面积和位置。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地面积进行确认。附属绿化工程经确认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签发确认文件。附属绿地面积确认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实施屋顶绿化的, 屋顶绿化面积可按照以下比例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一)覆土厚度 米以上的,按 100% 计算绿地面积; (二)覆土厚度 1米以上不足 米的,按 80% 计算绿地面积; (三)覆土厚度 米以上不足 1米的,按 50% 计算绿地面积; (四)覆土厚度 米以上不足 米的,按 30% 计算绿地面积; (五)覆土厚度 米以上不足 米的,按 10% 计算绿地面积; (六)覆土厚度不足 米的,不计算绿地面积。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地下设施顶面按要求实施绿化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附属绿地面积: (一)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 1米以上,且覆土厚度 米以上的,按 100% 计算绿地面积; (二)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 1米以上,且覆土厚度 1米以上不足 米的,按 80% 计算绿地面积;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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