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种濒危与灭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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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物种濒危等级
物种灭绝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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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种濒危等级划分的意义
物种濒危等级划分的分类单元虽未达到极危或濒危,但在未来的中期内野生灭绝的概率较高,符合IUCN关于“易危”的标准,即可列为易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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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低危(low risk,LR)
一分类单元经评估不符合列为极危、濒危或易危任一等级的标准,即可列为低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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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数据不足(datadeficient,DD)
对分类单元无足够的资料,但根据其分布和种群现状对其灭绝的危险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评估,即可列为数据不足。列入该等级的分类单元可能已得到较好的研究,但某些数据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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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未评估(notevaluated,NE)
未应用有关的标准评估的分类单元可列为未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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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IUCN濒危等级标准(IUCN,1994)
Mace-Lande物种濒危等级标准中关于极危、濒危和易危物种的定量标准更具实用性、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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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极危”等级的主要定量标准
1. 种群在过去的10年或3个世代内至少已下降80%;
2. 种群在今后的10年或3个世代内将至少下降80%;
3. 据估计分布范围小于100km2或占有面积小于10km2 ;
4. 种群中成熟个体估计数小于250;
5. 10年或3个世代内野生灭绝的概率至少达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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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附录等级标准
CITES——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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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录Ⅰ的标准
根据CITES第二条第一款:“附录Ⅰ应包括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的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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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Ⅰ是依据生物学标准(即有灭绝危险)和贸易标准(即受到贸易的影响)来确定的。一物种满足或可能满足下列标准的其中至少一项时,被认为有灭绝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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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野生种群小;
(2)生物种群分布面积狭域;
(3)野外个体数衰减;
(4)种群现状表明该物种尚不足以将其列入附录Ⅰ,则5年内该物种很可能将满足以上所列标准之一项或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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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录Ⅱ的标准
根据CITES公约第二条第二款第1项:“附录Ⅱ应包括所有那些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以防止不利其生存的利用,就可能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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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附录Ⅱ的物种不必是目前濒临灭绝,但应有迹象显示可能会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一物种满足下列标准之一时应被列入附录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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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非其贸易受到严厉控制,否则该物种在不久即可满足附录Ⅰ所列标准中至少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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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通过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以国际贸易为目的自野外采集标本已对或可能对该物种带来有害影响:①过长时期超出可永久维持的水平;②把种群减少到如此之低的程度,以至于其他影响将威胁其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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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录Ⅲ的标准
根据CITES公约第二条第三款:“附录Ⅲ应包括任一成员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进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员国合作控制贸易的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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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植物濒危等级
国内植物红皮书参考IUCN红皮书等级制定,采用濒危(endangered)、稀有(rare)和渐危(vulnerable)3个等级。其定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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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濒危
物种在其分布的全部或显著范围内有随时灭绝的危险 。这类植物通常生长稀疏,个体数和种群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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