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七届村民委员会各项规章制度
(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民的自治行为,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村实际,经民主讨论制定本章程,全体村民必须自觉遵守。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条村民自治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村民委员会应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带领全体村民依法自治。
第四条村民会议是本村村务的最高议事、决策组织,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后履行村民会议职能,凡重大村务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
第五条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具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民主评议权和罢免权;重大村务活动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本村土地的依法经营承包权,并享受国家给予的有关政策补助及待遇。
本村村民应自觉履行遵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积极参加本村组织的会议和公益事业建设等义务。
第六条本村村民应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认真学习国家政策法令和农业科学知识,争当致富能手,争做新时代的农民,争创文明农户。
公共事务
第七条本村所有的土地、水面归属村集体所有,承包者只有经营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在土地承包期内,可实行依法有许的土地流转,不允许土地荒芜。
第八条本村村民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计划外生育,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查坏、查孕、查病”活动,外出时,必须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给予本村特困户、五保户、受灾户、残疾人等特困群体一定的社会救助。
第十条本村经民主推选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采取设立固定村务公开栏等形式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实行以下“二十项内容”公开:
1、人口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情况,再生育的申请、计划生育
奖励扶助对象和“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的资格确认等;
2、救灾救济救助款物、优抚定补款发放、五保对象供养和
低保政策落实情况;
3、户籍变动、宅基地审批使用情况;
4、村集体经济收支情况(公布明细账目)及其他经济合作
事宜;
5、村干部报酬的兑付情况;
6、土地(草场)征用补偿及分配情况;
7、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租赁情况;
8、村集体基建、集体债务、集体资产处置和集体企业改制;
9、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落实情况;
10、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
11、农村卫生医疗政策落实情况;
12、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情况;
13、种粮直接补贴情况;
14、中央和上级出台的惠农支农政策、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
实情况;
15、村集体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经费筹集方案;
16、农村劳务输出情况;
1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畜)产品行业协会
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有的资产;
18、农村水、电费收缴情况;
19、村委会的设立、撤并、范围调整;
20、群众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本村村民应积极主动参加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桥梁、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并实行“一事一议”,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本村村民应讲究环境卫生,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对垃圾等实行无害化处理,切实保护生态环境;要树立森林防火意识,严禁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到林区烧荒、烧渣积肥等野外用火,在村民委员会组织下,全体村民应积极参加森林火灾补救;要自觉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严禁在一切水域实行毒鱼、炸鱼及电捕鱼的行为。
第十三条本村村民应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积极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远程教育活动。
第四章人民调解
第十四条人民调解采取说服教育、疏导、协商等办法调解村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方面的民事纠纷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第十五条民事纠纷实行三级调解。按片(组)推选人民调解联络员,就近调解民事纠纷;村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联络员未解决的纠纷;乡镇司法所或人民法庭对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未解决的民事纠纷进行司法调解。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具有群众性、调解性、公正性,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当事人要自觉按调解的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和谐新村的活动,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教育村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弘扬敬老爱幼、尊师重教、勤劳节俭等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倡导和谐文明的社会风尚。文明和谐新村的标准是民主自治好、社会治安好、群众生活好、生态环境好、人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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