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2008-07-03 08:15:29)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涵义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二、伤害事故处理的原则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及时、妥善三、学校举办者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1、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2、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调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四、学校的职责 1、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2、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3、事故发生时,及时救助 4、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第 7条第二款)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的制度,其中所设定的监督保护人叫监护人,被保护人叫被监护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16条及其《贯彻意见》第 11-23 条的规定,监护,按其设定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委托监护:《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 22条规定: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五、学生的义务 1、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2、避免和消除危险。(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 六、父母及监护人的职责 1、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2、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第二章事故与责任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学校意外事故、其他责任事故。一、学校责任事故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有故意或过失(疏忽大意或存有侥幸心理),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有过错的情形主要包括: 1、学校的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学具、生活设施、设备 2、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门卫制度与管理行为消防制度与行为宿舍管理制度与行为公共设施管理制度与行为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与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的。出发前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选派教师、监管学生) 注意用车安全(大公司、验车、驾驶员执照、签订合同) 旅行过程中(教师管理、避免危险地带) 回校清点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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