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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财务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doc 9页).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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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财务与广东三星企业(集团)公司车桥股份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之间责任的承当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确认。对于因违反我国法律司名下位于阳江市的四幅综合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另外,港农银字 (96)第9601号?信用证融资抵押协议?还特别增加了三星车桥公司名下位于阳江市江城区建设一路2号的三幅综合用地共 81 233.9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阳府国用特字第96-459、96-460、 96-461号)作为该笔信用证融资的抵押。但三星车桥公司仅在港农银字(96)第 9601号?信用证融资抵押协议?上签字盖章。1996年5月23日,农银公司与三星车桥公司就土地使用证号为阳府国用特字第 96-459、96-460、96-461号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三、对俊兴公司基于上述港农银财字(95)第9536号?抵押贷款协议?所承当的900万美元的贷款债务,三星车桥公司于1995年11月20日向农银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承诺在俊兴公司未能或拒绝依约还款时,为该笔债务及其应付利息和费用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续性担保。四、对前述两份?贷款协议?和港农银字(95)第9525号?信用证融资抵押协议?项下共计2150万美元的融资,三星车桥公司于1995年12月15日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承诺在俊兴公司未能或拒绝依约还款时,为该笔债务及其应付利息和费用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续性担保。五、对上述两份?抵押贷款协议?和两份?信用证融资抵押协议?项下共计2950万美元的融资,三星车桥公司于 1996年5月23日向农银公司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担保书?,承诺为该笔债务及其应付利息和费用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续性担保。
原审法院另查明,农银公司是于1988年11月1日在香港登记注册的,具有香港放债人牌照。俊兴公司是于1992年6月4日在香港登记注册的。三星车桥公司是在广东省阳江市经工商登记成立的联营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经营范围是汽车配件的生产、制造、销售等。
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以上事实,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
1998年7月18日,农银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星车桥公司对俊兴公司拖欠的债务承当连带保证责任并以三星车桥公司用作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优先受偿。
1999年12月28日,原审法院对本案作出(1998)粤法经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认为农银公司尚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俊兴公司追索债务,致使俊兴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数额不能依法确定,三星车桥公司应承当的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范围亦难以确定。农银公司应当承当其不对俊兴公司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了农银公司的诉讼请求。
农银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1年12月21日以(2000)经终字第9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理由是:农银公司未向债务人俊兴公司追索债务,俊兴公司不能清偿农银公司的债务数额尚未确定,担保人三星车桥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直接驳回农银公司的诉讼请求在程序上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应给农银公司一个合理的期间,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就主合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原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按普通程序对本案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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