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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 药品投诉举报管理方法>,标准我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 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 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 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六〕 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七〕 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八〕 属于提供虚假信息或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九〕 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 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 依据本实施细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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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第十二条完成登记,并于收到之 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 予受理投诉举报的局部内容的,应当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之 日起15日内通过 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并 做好记录留档备查〔附件 2、附件3或附件4〕,没有明确联 系方式的除外.
未按前款规定告知的,投诉举报自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 构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为受理.
第十五条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根据重要投诉举报和一 般投诉举报分类办理.
投诉举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要投诉举报:
〔一〕 声称已致人死亡、严重伤残、多人伤残等严重后 果的;
〔二〕 可能造成严重食源性或者药源性平安隐患的;
〔三〕 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 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
〔五〕 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 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等高风险产品的;
〔六〕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认为重要的其他投诉举 报.
第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 报后,应当依据属地管理原那么和监管责任划分,自受理之日 起3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出具<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交 办单>〔附件5〕.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当 2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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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办理
第十七条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办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事
项根本流程:
〔一〕 接到转办的投诉举报件后,视情形可联系投诉举报 人作进一步了解;
〔二〕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具体内容组织调查、核实和处 理,并根据规定如期向投诉举报人反应办理结果,同时向交 办的投诉举报机构提交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回函;
〔三〕 对办结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
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应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 60 日期限届满前经投诉举报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 30日,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特别复杂疑难的投诉举报,需 要继续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报请投诉举报承办部门负 责人批准〔附件6〕.
以下时间不计算在投诉举报办理期限内:
〔一〕 确定管辖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所需的时间;
〔二〕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办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因检验检
测、鉴定、专家评审或者论证所需时间;
〔三〕 其他部门协助调查所需时间.
第十九条 对经过批准的延长办理期限和继续延长办理 期限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通过 或其他适当 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做好记录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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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备查〔附件 7、附件
8或附件10〕.
第二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多 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对重大、跨地区、跨部门的疑难复杂事 项组织相关单位协调研商,及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对情况特别重大、涉及多部门监管责任的投诉举报,食 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提出拟办意见,并上报同级食品药 办理意见,组织协调投诉举报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依法对投诉举报事项进 行调查核实后已有明确结论,认定为诬告、查无实据或依法 做出立案或不予立案、行政处分或不〔免〕予行政处分、终 止调查、移送公安或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等决定且已执行的 ,
为投诉举报办结.
第二十二条〔结果反应〕 投诉举报办结后,投诉举报
承办部门应当通过 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投诉人 ,
并做好记录留档备查〔附件9或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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