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
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
据,如有的子女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有医疗保险为理由,不支付赡养费;有的子女以父母离异后长期未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为由,不情愿履行赡养义务;有的多子女家庭中,子女之间因经济条件差异或老年人在处分财产时偏心而相互推诿。这些理由都将难以被法院认可。此外,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将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状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状况,对赡养费数额予以酌定。尤其是存在多名赡养人的状况,因为经济条件不同,将可能担当不同金额的赡养费。
法院依据被告刘甲和刘乙的详细状况,做出了支持刘某诉讼恳求的判决。这不仅教育了二被告,而且对社会上不赡养父母的人敲响了警钟,同时也为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树立了典范。
【维权提示】
1、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不但违反了道义,而且也违反了法律。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老年人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诉讼或相关方式,踊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假如老年人遭到了家庭暴力,比方受到了虐待、损害、遗弃等状况,情节紧要的,赡养义务人可能会构成存心损害罪或虐待、遗弃罪,老年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赡养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3、在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社区公益律师、司法所工作人员等社区法律志愿者求助,他们将会供应更加专业的法律效劳。
【专家点评】
赡养是指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和生活上的协助,在精神上的抚慰。一般包括两种状况:一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二是晚辈对长辈的赡养。本案中所涉及的状况那么属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赡养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即在现有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方面应为父母供应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和精神方面对父母应当照看、敬重、关怀、抚慰。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以及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有经济负担实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都应依法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次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实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刚好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供应医疗费用”。由此可见,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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