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培训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对于促进经济开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踊跃性,提高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有所提及,这里重点谈谈对劳动合同解除方式的看法。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分为以下四类类:一是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即时解除。在即时解除时,除列示了即时解除的法定理由外,还明确了即时解除的法律义务,要求在解除时须说明理由,到底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紧要违反规章制度、还是造成重大损失而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事先应告知工会,否那么,应给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对没履行通知义务的,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三是预报解除。在预报解除中,对用人单位预报解除的时间、经济赔偿金等做了详细的要求。四是经济性裁员。
上述四类劳动合同的解除,均有明确的解除程序、法定事由、用人单位的义务,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惩罚也更为明确。
通过参与这次新《劳动合同法》的培训学习,我留意到该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对企业的要求更高了。无疑,这对企业在新形式下如何更好的躲避用工风险、敬重员工的权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状况下,作为公司分管工会工作的领导,我深感肩上责任重大:既要维护职工权益,也要躲避企业用工方面的风险。
面对劳动法律法规日臻完善的趋势,特殊是新《劳动合同法》的正式推出,迫切要求我们切实重视内部劳动关系的管理,但同时由于各单位存在各种实际状况,考虑到经济的开展水平和企业的经济承受实力,全面的实施新劳动合同法还存在较大的困难,这就要求我们对于各项管理制度,尤其是人事、工会方面的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工作流程的操作要做到严谨、到位,各项工会工作的开展要依法合规,要通过踊跃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公司持续、安康协调开展供应有力保障。劳动合同法培训心得体会篇2
通过一学期的新劳动合同法的学习,虽然对劳动合同法的相识不是很深,但是知道他和重要,或多或少有了必须的相识。以下是我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工作地点存在平安隐患,超时工作甚至长期的加班加点,没有社会保险以及缺乏职业危害防护等现象普遍存在,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尽完善,加上劳动监察和执法不到位,这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很难得到彻底订正。而通过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比照加以约定,可以防患于未然。实现从源头上维护。
20XX年一月一日公布了新一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比以前的劳动合同法,的确是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规定了相应的爱护条文。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裁员应担当社会责任、用人单位有义务主动与劳动者订立出面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必需写明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政府机关人员不作为给劳动者造成危害应担责赔偿这几条,加大了对劳动者的爱护力度。然而,这样一个能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只有相当少的人认为它的确可以起到爱护劳动者权益的效果。甚至我在学习的过程中也疑心过它的真实性。
其实,人们对法律的疑心和不信任,并不是没有道理的。许多法律条文,在实际生活中如同白纸一张。《劳动法》公布已经十多年了,但《劳动法》中许多爱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文,并没有真正落实,因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博弈中,往往会引起此起彼落的冲突,者就不能不让劳动者担忧,执法者会不会因为引资而屈从于资本的威力,从而放弃甚至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状况在《劳动法》的执法中,几乎成为常态,否那么,怎么会有血汗工厂长期存在?《劳动法》和执法部门已经沦为权贵手中玩弄劳动者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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