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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合同无效与无权占有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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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合同无效与无权占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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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由相关部门收购来转换为债权,否则对其他债权人不公允,如需收缴,本就不存在返还问题。因此,返还恳求权的性质应为基于债权的不当得利(有清偿实力时优先考虑返还原物,但不限于返还原物)。从这一结论动身结合诚恳信用原则,我们可以归纳出以下三个合同无效处理的原则。
三、合同无效处理的三原则
(一)返还的范围区分善、恶意原则
占有人善意的,返还原物,如已运用要支付运用费;
非善意(恶意)时,返还原物和孳息或运用费(只要有运用价值,无论是否运用)。无论善、恶意,造成损坏的(正常运用的磨损除外)都应赔偿,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占有人担当。《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看法》第10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










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这一规定肯定程度上体现了区分善、恶意原则。不能返还而折价处理的,占有人善意的,返还现实价值与当时价值的低者;
非善意(恶意)时返还现实价值与当时价值的高者。因标的物的自身贬值,返还时价值往往大大降低,但房地产、古董等标的物一般会随时间而增值。因此区分善、恶意的返还差别是很大的。
关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财产返还问题的现有法律规定,有学者对此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分析、归类,但仍存在两个问题:
1、没有考虑对财产运用的补偿,特殊是“在双方有意违法的状况下,即使双方遭遇了损失,任何一方也不得恳求对方赔偿”。曾有当事人向笔者询问这样一个合同:他的单位有一辆从部队企业顶帐来的车辆,地方牌照,部队产籍,因无法过户,始终闲置,打算低价转让,对方也认可不能过户的事实。但仍觉得不放心,所以想询问一下。笔者告知他,对方随时都可以以标的物是禁止流通物为由主见合同无效,按司法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因双方均有过错,相互抵消,各自返还即可。这时车辆已经大大贬值,无疑我的当事人就吃了大亏。缘由在于法律的规定不合理。我告知当事人不妨将合同改为租售合同,关键是规定无论何种缘由,合同无法履行时,按出租处理。对方如主见合同无效可能已付的价款都不够租车费的,也就杜绝了对方的不良企图。










2、认为“返还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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