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风险代理合同
采纳其他措施保证债权的实现。 假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甲方拒绝采纳起诉或者仲裁或者其他合理方式保障权利的实现,那么视为乙方已经遵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代理工作,甲方须得遵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 甲方未刚好缴纳诉讼费等有关费用为拒绝采纳合理的方式实现权利的表现之一。 十九、非归于甲方或者乙方主观缘由导致债权无法最终实现的,甲乙双方互不担当责任,甲方丢失债权,乙方丢失律师费。 非归于甲方或者是乙方主观缘由导致的债权无法最终实现,包括但是不限于:债务人无支付实力、债务人破产且无剩余财产、法院的判决、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无法找到债务人、债务人被注销、债务人移居境外等等。 但是因为甲方或者乙方的主观缘由导致上述结果的,遵照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处理。 二十、经向甲方介绍上海市有关律师效劳收费的规定后,甲方选择乙方的律师效劳费按风险代理的方式收取,详细收费比例、缴费时间等遵照其次十一到二十六条约定办理。 二十一、甲方同意签约当日先支付乙方人民币叁仟元整,作为乙方承办律师来往的交通、差旅费用包干。 二十二、假如甲方收到债务人的相应款项,在收到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30%给乙方作为律师效劳费。 甲方未遵照约定支付律师费的,%支付违约金。 因乙方缘由导致乙方无法刚好将相关款项转交的,甲方可以将相应款项提存;提存后甲方不再担当责任;提存的费用由乙方担当。 二十三、假如乙方代为收取相应款项,在收到后三个工作日内,在扣除30%作为律师费以后,将剩余款项刚好转交甲方。 乙方未遵照约定刚好转交的,%支付违约金。 乙方也可依据客观须要,可以干脆将全部款项转交甲方,甲方遵照前项的规定支付律师费。 因甲方缘由导致乙方无法刚好将相关款项转交的,乙方可以将相应款项提存;提存后乙方不再担当责任;提存的费用由甲方担当。 二十四、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外,承办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所支出由司法部门、行政机关和其他专业机构收取的诉讼费(包括但是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证金、执行费)、申请费、查询费、资料复印费、材料打印费、鉴定费、公证费等办案费用,由甲方负担。 假设乙方垫付的,由乙方凭票据向甲方据实结算。甲方拒绝结算的,自拒绝之次日起,%支付违约金。 因乙方缘由导致乙方无法刚好结算转交的,甲方可以将相应款项提存;提存后甲方不再担当责任;提存的费用由乙方担当。 假如乙方代为收取相应款项的,可以遵照前项的规定扣除相应费用后再将剩余款项转交甲方。 二十五、除前项规定的费用以外,乙方在本案代理过程中,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解决本案,只要是乙方指派的律师或者乙方的其他人员所做的工作和劳动,都不再增加或者是削减收费。 二十六、因客观或者主观缘由导致以非货币财物抵债的,那么前述其次十二到二十四条约定的日期为甲方取得财物全部权之日。 上述财物通过拍卖等方式变现的,那么前述其次十二到二十四条约定的日期为财物变现之日。 二十七、如甲方无故终止本合同,已收律师效劳费不予返还;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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